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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刑事诉讼法》第37、96条乃当务之急
时间:200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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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厅直、南昌市律师反映,“三难”问题在当前律师工作仍然存在,且有时呈严重态势。之所以造成这一尴尬局面,究其根源,原因之一在于,《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和会见权与新修改的《律师法》不一致,造成了实际工作中的认识偏差,由此可见,当务之急是应当尽快修改《刑事诉讼法》,以保持法律的一致性。
据业内人士介绍,为了尽快解决《律师法》执行难的问题,兄弟省市区的律师同行还向全国人大领导提交了《关于尽快修改〈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96条第二款》的议案。业内人士指出,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委托他人辩护和自行辩护的权利。但《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规定的不一致,造成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的时候,正常的会见、调查取证等权利受到限制。比如《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第二款与修订后的《律师法》第33条、《刑事诉讼法》的第37条与《律师法》的第35条之间的冲突和不协调,必然会影响修订后《律师法》的适用和实际效力。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传统司法惯例,更使《律师法》的规定形同虚设。
为此,业内人士提出,《刑事诉讼法》第37条应当修改为:“辩护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情况。”《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二款应修改为:“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样的修改,可以使《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相衔接,保证《律师法》得到切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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