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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食品安全法》,顾问律师如何为客户防范生产经营之法律风险
时间:200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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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中秋节、国庆节合并放假。几位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的律师同行,相聚律协,就《食品安全法》柜架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之法律风险与应对之策进行了“实务性观点”的交锋与碰撞,现将这些业内人士的“思想火花”汇聚如下:
一、对新法的总体性印象及研判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食品安全沽》(以下简称新法)已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被“三鹿奶粉”催生的法律,承载着国人的厚望。业内人士认为,作为食品行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顾问,必须比其他律师同行更为深刻地理解新法,并探索相关的法律服务路径及做法。
新法明确完整的监管体系为企业提供了公开平等的竞争环境,食品安全做得好的企业会更好,反之则被淘汰,进而引发行业新一轮洗牌。当下,嗅到商机的规模相对大的企业已提前动作:诸如在顾问律师的直接介入或协助下成立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的内设部门,加大软硬件投入;迅速将技术、管理、包装标识等与新法对接;加大原料质量控制,拓展经营领域。与此同时,那些为小作坊小企业服务的顾问律师也行动起来,因为,小作坊小企业的监管方式和责任,新法也有了明确规定,理应尽快应对。此外,新法确立了企业第一责任人、许可证、索票索证、召回及统一国家标准等一系列制度,这些制度使企业和政府的责任更加明确;而引入民事诉讼的做法,使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更具实际操作性,未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能面临比以往更多的诉讼。
与此同时,新法体制下,监管部门加大监察力度的举措将促使食品规模化、食品交易集中化、经营场所固定化。为此,政府必将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管理体系减轻企业负担。依法建立完备的索证索票制度、台账制度,有利于政府监管及企业完善制度、明确责任。
二、生产经营者宜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进行法律风险的防范
1、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大排档”常在餐具上套塑料袋,更换塑料袋就可投入第二次使用。这种做法违反了新法第27条第5项规定“未经过特殊工艺制作的塑料袋经过高温,将挥发有害物质,损害消费者健康。”
新法27条第9款规定,“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之《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规定,生产用水必须符合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因此,业内人士认为,当下把井水直接用于食品加工的做法显属违法,将受到查处。
2、不要踏入雷区。在餐厅吃饭,被菜里的铁丝刺伤舌头,是否可索要10倍赔偿?这应根据异物对食品安全的损害程度而定。若是普通异物,要求10倍赔偿可能在法律上存在争议;但若是足以影响安全的异物,且经营者明知而为,则根据新法第28条、第96条规定,未来出现承担10倍的赔偿责任之判例,亦并非没有可能。
3、获得相应许可。据悉,很多为餐厅提供“密封消毒餐具”的餐具清洗配送企业根本没有卫生许可证。根据新法规定,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等工具、设备,也应受法律约束,实行许可制度。作为经营者,如果从那些未经许可的单位采购密封消毒餐具,则可能因此而受到相应处罚。经营过程中,经营单位除需对食品等采购审查相应许可证之外,还需要对采购的相应设备进行审查,并要求提供材料及设备的单位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业内人士还特别提到,一些单位的食堂自行办理餐饮服务,尽管已采取规范的流程及卫生制度,但根据新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实行许可制度,无论对外对内,均须办理相应的餐饮服务手续。因此,对类似问题应采取办理证件,或者采取对外承包的方式予以解决。
4、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配备合法的从业人员。食品加工企业能否录用乙肝患者?这在一些小作坊小企业当中,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法律明确规定,“食品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5、建立健全进货出货查验制度。新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在购买食品原料时,有检查原材料是否合格的义务。如果经营者不检查,对原料不进行验货而直接进货,则法律责任随即转移到食品经菅者一方。在进货过程中,如果经营者尽到了合理的查验制度,则经营者将至少可免除1O倍赔偿责任。同时,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销售制度,一旦有变故,可以尽快堵住渠道,减少不良产品在市场上流通的速度,减少将来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6、建立合理的食品贮存制度。新法第27条第6款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对照这一法条,食品行业的经营者应建立并完善自己合理的食品贮存制度。
7、预包装食品的标签问题。这虽属于细节问题,但不可忽视,因为,新法生效后,产品预包装上如果没有具备合法内容的标签,则属于违法行为。
8、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标准。新法从第43条到第48条均强调,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则不得作为添加剂来添加。同时,食品添加剂应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综上,业内人士强调,新的法律体系建立之后,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可能导致民事、行政甚至刑事上的法律责任,身为企业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同行们一定要对新法“析深研透”只有全面学习并掌握新法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顾问单位的实际情况,对症下药,才能更好地为顾问单位服务,进而拓展在食品生产经营领域律师业务(含诉讼及非诉讼)的广度及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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