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走进省律协
业内动态
通知公告
设区市律协
律师园地
律师党建
律师培训
专业委员会
规章制度
律师荣誉
文件下载
通知公告
更多+
2024年江西省律师协会招聘启事
02-07
《江西省律师协会章程》
12-25
关于“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 名单的公示
10-23
关于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先进典型表彰拟推荐对象的公示
06-25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06-14
关于全省律师行业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拟通报表扬名单的公示
05-31
关于2023年度“新时代赣鄱先锋” 拟推荐人选的公示
05-25
关于征集第十八届“泛珠三角合作与 发展法治论坛”论文的通知
04-06
专题聚焦
业内动态
律师应审慎介入重伤害案件的“私了”活动
时间:2006-12-31
点击:
有来自县(区)的执业律师反映,实践中,有的伤害案件虽然达到了重伤等级,但被害人与侵害人却仍达成“私了”协议,且受害人在协议中特别承诺撤回其刑事控告或申诉。对此,有的代理律师认为,反正刑事部分律师无权表态,故介入其中在类似协议上签名并无大碍。业内人士指出,司法实践中,由于查办重伤害案件中途以“私了”方式结案,导致检察机关以涉嫌徇私枉法罪为由,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的亦不乏其例。故业内人士建议,伤害案件若遇重伤情形,代理律师只能以特别代理人身份参与附带民事赔偿的和解活动;凡涉及刑事问题的,不应当参与其中,尽管重伤害案件“私了”可能系出于善意的动机,尽管过去也曾有过类似的和解个案,且客观上有助于缓解矛盾,有助于解决赔偿争执,但这一违法“模式”必须摒弃。
分享到:
微信
更多
0
上一篇:
“全民创业”活动中,创业企业如何约定竞业禁止
下一篇:
“情感实录”类报刊作品,是新闻报道,还是文学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