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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鉴定人出庭质证应注意的问题
时间:200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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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鉴定人出庭质证已成为一种趋势,但在质证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有业内人士指出,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其实法律早有规定。例如,我国刑诉法第82条、第154条、第156条、第157条,民诉法第124条,第125条,行政诉讼法第47条等,均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原则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对鉴定人出庭也作了规定。倘若属当事人委托鉴定,且案情重大的,在出庭前,代理律师宜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与鉴定人一道温习全部鉴定材料。
2、向鉴定人介绍针对鉴定有可能提出的疑难点及争议焦点。
3、针对鉴定结论所作的必要补充说明。
4、发现鉴定存在不足时,律师应建议鉴定机构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例如形成补充鉴定书或意见书);如果发现原鉴定结论确有错误,应及时向委托方通报,研究对策,切不可认为对方当事人不懂鉴定或心存侥幸,可以含混过关。
5、接受质证回答问题时,只围绕司法鉴定的范围,且最好有书面提纲;回答提问时不要贪多求全或作多种解释,以免授人以柄,甚至前后矛盾。如果对方申请了技术顾问参与诉讼与仲裁,则律师应与鉴定人一道准备一些文献资料以备查用。
6、对属于当前学术界尚无定论或仍争议较大的问题,律师宜建议鉴定人质证时以“未经科学证明或确认,不能作为评断司法鉴定的依据”之类的话语予以答复或不予回答。
7、证件准备。学历、专业职称、鉴定人资格证书、执业证等各种相关证件应备齐,以便当庭接受查验。
8、对鉴定人给予有关程序审理的知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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