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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10-10
点击:
(经2022年10月8日江西省律师协会七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江西省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为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均属于本办法所称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采取每年备案的方式,向所属设区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完成下一年度收费标准的备案,在取得执业许可证书的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并向所在设区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在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和扫描件;
(二)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备案申请书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收费标准纸质版和电子版。
第六条
设区市律师协会自收齐律师事务所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江西省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的律师服务费标准予以备案,并加盖“XX市律师协会律师服务费备案专用章”。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通过后,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本所办公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已向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监督投诉电话等,也可同时采取文字、电子显示、网络平台等方式向公众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服务费标准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第九条
设区市律师协会如发现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违反律师服务收费法规政策规定的,可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更正。律师事务所更正后,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条
收费标准备案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律师事务所应当执行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律师协会应于每年5月底、11月底汇总律师事务所服务费标准备案情况,分别报送设区市司法局和省律师协会。
第十二条
设区市律师协会要在开展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的制度机制,每年向省律师协会报送监测分析报告。
省律师协会要指导设区市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工作,不断提高我省律师服务收费的合理化、公开化、普惠化水平。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
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申请(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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