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员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国家安全厅
江西省司法厅
2015年12月15日
关于建立以案释法制度的意见
一、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江西建设,建立并实行以案释法制度。
二、以案释法,是指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专家学者、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结合执法司法活动及所办案件,围绕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活动。
三、以案释法,包括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向案件当事人以案释法和执法司法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四、以案释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要结合办案实际,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特点、法治宣传效
果等因素,选择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件,确定以案释法的时间、方式。
2、要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以案释法,不得出现违反法律和相关工作规则的情形。
3、以案释法要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说理清晰、表述规范。
五、向案件当事人以案释法,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明确执法办案工作人员的主体责任,把执法办案与法治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法治宣传和执法司法的良性互动,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性和执法司法的良好社会效果。
六、向案件当事人以案释法,要充分阐明执法行为或者办理案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对可能引发信访、产生负面社会舆情的案件,要针对案件当事人反映、质疑、举报、控告、申诉的重点问题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依据法律和案件事实做好释法工作。
七、向案件当事人以案释法,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采取口头方式的,应当做好工作记录。
八、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可结合所代理的案件,向案件当事人以案释法。要自觉遵守执业准则,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向当事人准确提供法律意见,释法明理。
九、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例应是已经办结的案件。可重点选择以下案件作为以案释法案例:
1、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案件;
2、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注、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3、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促进息诉罢访、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的案件;
4、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5、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法治江西建设的案件。
十、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要注意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
1、充分应用执法办案信息公开系统通过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公开执法办案信息,进行以案释法;
2、筛选、整理、编辑典型案例,建立普法案例库,并通过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公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
3、普法部门要建立包括执法司法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宣讲队伍,选择执法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开展以案释法宣讲活动;
4、在乡镇、社区、广场等地设立以案释法内容的宣传栏、宣传展板,发放以案释法内容的宣传资料;
5、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开展以案释法宣传;
6、运用好网络、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在门户网站、微平台上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7、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方式。
十一、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以案释法,应当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和工作规则。对社会关注的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向公众以案释法,应当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就释法的方式、内容、时机等征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意见。
十二、在以案释法活动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涉及案件当事人隐私或者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案件,应当通过必要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名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十三、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