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律师协会,厅直所工作委员会:
为进一步展示我省律师在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繁荣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弘扬律师行业规范执业、维护正义、奉献社会的良好职业风尚,激励广大律师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经研究,决定开展 “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全省优秀律师”(以下简称“全省双优”)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名额及范围
(一)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21家
评选范围:2012年1月1日前依法设立,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履行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义务的律师事务所。曾获得过“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和2008年“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的,不纳入本次评选范围。
(二)全省优秀律师80名
评选范围:2012年1月1日前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连续执业满4年,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履行律师协会个人会员义务的执业律师。曾获得过“全国优秀律师”和2008年“全省十佳律师”、“全省优秀律师”的,不纳入本次评选范围。
各设区市推荐名单中至少要有1名法律援助专职律师。
二、评选表彰机构
省律师协会成立“全省双优”评选委员会,负责本次评选工作。各设区市律师协会、厅直所工作委员会成立 “全省双优”评选机构,负责本次评选的初审推荐工作。
三、评选条件
(一)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依法纳税。
3.律师事务所管理层团结,主任及合伙人模范带头作用好;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完善,运行机制科学高效;有效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敏感性案件。
4.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绩突出,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律师事务所人均业务收入高于全省平均数。
5.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
6.注重长效发展,建立了青年律师培养机制,注重所内行政管理工作。
7.重视律师党建工作,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和律师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全省优秀律师的基本条件
1.忠实拥护宪法、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模范恪守诚信,谨记职业使命,严格依法执业、规范执业、勤勉执业、审慎执业。
3.精通法律,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理论水平,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实践经验,在某些工作领域具有比较明显的专业特长或管理水准。
4.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公益事业,主动参与化解与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参与行业主题实践活动等,事迹比较突出。
5.模范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2012年1月1日以来,无违法违纪不良记录,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6.关心律师事务所内部规范化、民主化管理,团结同事,关心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7.综合素质高,工作业绩突出,社会形象良好。
四、推荐程序
“全省双优”评选必须严格按照“自行申报、初审推荐、评审表彰”的程序进行。各设区市律师协会负责本地“全省双优”的初审推荐工作,厅直工作委员会负责厅直“全省双优”的初审推荐工作。省律师协会负责“全省双优”的评审表彰工作。
(一)自行申报(2016年2月22日前)。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传达,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积极申报。
(二)初审推荐(2016年2月27日前)。各设区市律师协会和厅直工委评选机构要严格按照评选标准与要求,以超出分配名额20%的比例确定推荐名单,由设区市律协党组织、厅直所党总支对拟推荐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审定后,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后将推荐名单于2月27日前将《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二)、《“优秀律师事务所”推荐表》(附件三)、《“优秀律师”推荐表》(附件四)的纸质件和电子版报送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三)评审表彰(2016年3月10日前)。省律师协会“全省双优”评审委员会审核,经省律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授予“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优秀律师”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深刻认识开展“全省双优”评选表彰活动的重大意义,要在设区市司法局的领导下,切实做好“全省双优”的初审推荐工作。要通过本次评选表彰活动激励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依法诚信执业,优质高效服务,热心公益事业,进一步发挥好律师在服务法治江西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二)坚持原则。评选表彰活动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把握评选条件,严格履行评选程序,严格遵守评选纪律,自觉接受业内及社会监督。
(三)严格把关。各设区市律师协会(厅直工委)要对事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各地在推荐所属律所和律师时,要征求当地公、检、法等政法部门意见。要注意推荐的点和面,充分挖掘县(市、区)基层优秀律师。推荐县(市、区)司法局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时,要征求县(市、区)司法局意见。
(四)严肃纪律。各设区市律师协会在必要时可派员对“全省双优”的事迹材料进行实地了解、核实,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对其“全省双优”推荐。省律师协会“双优”评审委员会视情况,决定对“全省双优”的事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表彰资格。
联 系 人:万慧娟
联系电话:0791-86200740
电子邮箱: 271991551@qq.com。
附:1.“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推荐名额分配表;
2.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推荐名单汇总表;
3.“优秀律师事务所”推荐表;
4.“优秀律师”推荐表。
2016年2月15日
关于开展双优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