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在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抓好集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集中培训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是律师工作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通过对党的十七大精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系统学习研讨,从而加深对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能定位的本质内涵和基本要求的理解和认识;加深对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理解和认识;加深对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法律服务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的理解和认识。全省所有执业律师要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重点围绕“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及其在中国的发展”、“中国国情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西方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比较”、“律师工作要把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四个专题来进行深入研讨,统一思想认识,提高理论水平和把握大政方针的能力。
二、培训对象
“大学习、大讨论”活动集中教育培训的对象为厅直各律师事务所全体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律师协会管理人员和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三、学习内容
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集中教育培训活动中,广大律师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学习周永康同志和孟建柱同志在中央政法委举办的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学习吴爱英部长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和全国律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培训班上的讲话,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专题辅导报告。
主要参考资料有:《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十七大报告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全国政法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辅导读本》(中国长安出版社)。
四、工作措施
厅直各律师事务所要保证每一名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兼职律师都能够参加不少于40个学时的学习,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并将学习成果充分体现到律师工作管理实践和律师执业实践中,确保此次集中教育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第一批培训安排:
1、培训时间:2009年2月7-8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2、培训地点:京西宾馆(省政府大院内大会议室)
3、授课老师:厅领导授课(详见开班时具体课程安排)、观看录相等。
第二批培训安排:
1、培训时间:2009年2月21-22日
3、授课老师:厅领导(详见开班时具体课程安排)、观看录相等。
五、监督检查
厅直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务必对开展集中教育培训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密切注意本所律师集中教育培训工作档案和学习记录是否健全、集中教育培训是否取得明显效果等。监督检查过程中,要注意发掘、推广创新性的活动措施、学习方法和先进典型,加强经验交流,扩大学习成果;各律师事务所内部组织学习讨论是本次培训活动必不可少的环节,应当将本次培训活动与本所建设发展联系起来,以提高培训质量;各所要及时向省律师协会书面报告集中教育培训工作最新进展情况,2009年2月底之前,各所要将本所开展集中教育培训工作的总结材料报省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在汇总材料后,将写出厅直各律师事务所集中教育培训的专题报告,于2009年3月底前报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省司法厅党组。
六、要求
1、厅直各律师事务所务必于2009年2月6日底前将参培人员名单书面报省律师协会,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省律协组织的培训活动的人员,须接受省律协另行培训安排。
2、做到“四有”即:各所有计划、律师事务所有安排(书面)、律师有学习资料(要求做到:前文列举的主要参考资料中至少人手一本)、人人有读书笔记。
3、为保证每名执业律师都参加不少于40个学时的集中教育培训,各所要制定补课计划,并适时做好补课工作。
4、事务所要注意建立集中教育培训档案,随时准备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注意发挥各自的主观能动性,把各自的集中教育培训搞得有声有色;注意总结和发现先进典型和经验及时交流推广。
联 系 人: 郭庆瑜 高 璇
联系电话: 6262335 6270274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