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中律函[2007]第1号破产管理人与最新破产案件法律适用及疑难问题处理专题讲座
破产管理人与最新破产案件法律适用及疑难问题处理专题讲座
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破产法,其亮点之一就是用管理人制度来替代现行的清算组制度,规定管理人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新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指定范围、职责及义务等问题作出了细致的规定,这对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债、保证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依法加紧制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破产管理人指定办法的规定》、《关于确定破产管理人报酬办法的规定》、《新破产法所涉法律文书样式》。破产清算必将成为我国律师和会计师的重要业务领域之一!破产管理人必将成为一个新兴的行业! 为帮助各有关单位、各有志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它专业人员迎接新《破产法》带来的新机遇,正确理解破产立法与司法的原则;准确地理解、适用新破产法关于管理人制度的规定,探讨重整、和解、清算中的操作实务与疑难问题,积极开拓破产管理人业务,有效开拓和占领破产管理人市场,有效规避执业风险,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与神州法学大讲坛决定联合举办“破产管理人与最新破产案件法律适用及疑难问题处理专题讲座”。讲座结束后,将由主办单位颁发四十学时结业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以及相关专业人员;各类金融机构和大中型企业负责清算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各级人民法院从事破产案件审判的法官;各级政府国资、财政、税务、工商等主管部门的官员;各地从事破产法教学与科研的专业人员。 二、讲座特点 本次讲座将邀请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社科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参与破产法及相关规定起草、制定的知名学者、专家出席,就破产法适用、管理人的指定及报酬、破产案件审理的一般程序规定、新旧破产法的衔接与适用以及清算、和解、重整中的疑难法律实务做针对性强的解读与阐释。 三、讲座内容及主讲师资 (一)、新破产法适用范围 主讲专家:朱少平 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法室主任 (二)、立法中对破产管理人的立法思考 主讲专家:刘左军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处长 (三)、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设计 主讲专家: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所长 (四)、《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 主讲专家:曹守晔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研究室民事处处长 (五)、《关于破产管理人指定办法的规定》解读 主讲专家:刘 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六)、《关于确定破产管理人报酬办法的规定》解读 主讲专家:钱晓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 (七)、新破产法所涉法律文书样式讲解 主讲专家:刘兰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八)、破产清算、和解中管理人职责的履行及业务实践 主讲专家:王欣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九)、新破产法关于职工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 主讲专家:郭 军 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 (十)、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主讲专家:曹士兵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 (十一)、重整程序的规范构建与重整中的债权人控制 主讲专家:邹海林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 (十二)、破产管理人业务的市场拓展与风险规避 主讲专家:李曙光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 四、时间、地点 报到时间:2007年3月23日 会议时间:2007年3月24日—27日 会议地点:北京市(具体与会地点另行通知) 报名截止日期:3月16日 五、联系方式 每位参加代表须交研讨费1800(含资料、专家报告、茶歇、场租等)。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欢迎各地方律协或有关单位统一组织报名参加,具体优惠办法请与我们联系。 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 电 话:(010)68538277 68582281 84772513 传 真:(010)68577047 网 址:www.lawforum.com.cn(神州法学大讲坛) www.lhzx.com.cn 联 系 人:张 虹 孙 燕 卫 彬 六、其他事宜 凡已参加过我中心培训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享受九折优惠,请在报名表中说明。 附件:报名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