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以及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涉及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制度规范,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自2002年12月首次审议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物权法》草案先后进行了七次审议,创下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足显该部法律的重要性。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即将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意味着我国物权立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为及时、全面、系统地学习、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内容,把握《物权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将举办“《物权法》理解与适用高级研讨班”,并由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协办、北京华夏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承办。诚邀贵单位的专业人士参加研讨活动!具体安排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和地点 时间:2007年3月31日—4月2日(3月30日报到) 地点:广州市(具体场所另行通知) 二、参加对象 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各类公司、企业、银行金融机构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顾问;各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高等院校的法学教学科研人员,等等。 三、研讨内容 (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意义和适用范围 (二)物权法立法过程中争议的热点问题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不动产登记 ——其他规定 ——动产交付 (五)物权的保护 (六)所有权制度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一般规定 ——共有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相邻关系 (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管理纠纷处理 (八)用益物权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一般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九)担保物权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一般规定 ——动产质权 ——一般抵押权 ——权利质权 ——最高额抵押权 ——留置权 (十)占有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四、拟邀主讲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 姚 红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王利明教授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室主任 孙宪忠教授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王 轶教授 五、报名办法 1.请参加者填写报名表(回执)并传真至会务组。会务组收到回执后将提前发送《报到通知》,告知报到的具体安排事项。 2.学费1280元/人,组团8人以上免领队(1人)学费。食宿、考察统一安排,费用另交。 3.研讨班以专家讲解热点、难点问题为主,并安排现场讨论、交流。欢迎提交与《物权法》有关的疑难问题与典型案例。 六、特别声明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是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司局级法律培训机构,是唯一有权代表中国法学会开展培训工作的专门单位。为维护社会诚信,我们的培训项目均在中国法学会及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官方网站上公开披露。其它单位使用带“中国法学会”字样的名义开办培训班及研讨班、论坛等,均属侵权行为。举报电话:010-66132315。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http://www.cls.org.cn 中国法学会http://www.chinalawsociety.org.cn 七、联系方式 1、北京华夏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的报名电话和传真: 报名电话:010-51733911 51733930 网 址:http://www.hxc.org.cn 传 真:010-51733908 联系人:项以结 2、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的联系地址和电话: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 邮 编:100034 电 话:010-66132315 联系人:赵老师 中 国 法 学 会 培 训 中 心 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报名回执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