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我所及李锴律师均被评定入选江西省高院破产管理人名册。自2008年5月以来,我所共担任了五个企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在一个强制清算案件中担任清算组,另外还在一个集体企业破产案件中,被指定为清算组成员,协助清算组完成破产清算工作。现将我所办理破产案件的经历和做法综述如下:
一、组成了破产清算事务专业团队,共同研究专业知识,统一开展破产清算工作
自2007年9月、2008年4月,我所及李锴律师分别入选省高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后,我所立即成立了破产清算事务部,组成了以李锴律师为核心的破产清算事务专业团队,专门研究破产相关专业知识,随时准备接受破产清算工作的统一调度。
刚开始,我所办理破产清算事务的律师仅有3人,现已发展为由14名律师组成的专业团队。
二、挑战难点,承办的破产案件在多个方面开创了先例
(一)承办的大余县民族羽绒制品厂破产清算案,创造了合并破产的首例
大余县民族羽绒制品厂(以下简称民族羽绒厂)成立于1951年,企业性质为集体企业, 1972年开始试制羽绒服装,企业发展曾达到一定规模,有65个品种、280多个不同规格和花色的羽绒服装产品,产品销往全国24个省(市)和出口美国、日本等国际市场。1985年1月被江西省经委列入“重点扩大再生产改造项目”。
1991年元月,在县政府的主导下,以民族羽绒厂为骨干力量,与同属县二轻系统集体经济成分的县家具厂、皮鞋厂等联合成立了“江西三友轻工实业(集团)公司”,后更名为“江西中大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
而自1998年后,中大公司与民族羽绒厂开始出现 “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局面。两个企业合署在一起,企业性质相同,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管理人员及职工相同,统一使用一套会计账簿、记帐凭证、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
由于经历多次改制、转制均未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实际上从1998年11月后,上述二企业就因无力经营而停产,仅靠收取厂房、设备租金维持。
由于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大余县民族羽绒制品厂(江西中大实业集团公司)于2008年5月9日向大余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宣告二企业破产并合并清算,并指定我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据了解,这是至今我市唯一一个对数个企业合并破产清算的案件。该案由于职工人数众多(1062人)、安置情况复杂,资产处置难度大(不动产拍卖三次流拍),对外投资问题较多等因素,历经近五年时间完成了破产清算。
(二)在破产案件中担任清算组成员,成为《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的创新做法
寻乌丝绸总厂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成立的老集体企业,从1997年开始停产,企业职工失业下岗,厂房破烂陈旧,设备生锈报废,企业规模小、负债重,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应寻乌县主管部门及法院的要求,我所提前介入,2009年12月18日由李锴律师主持召开了企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了破产申请有关事项。后经报请县政府批准,企业提出破产申请,寻乌县人民法院裁定其破产还债。考虑到企业可变现资产少、负债沉重,职工安置费用缺口大,为了节约费用支出,未采用管理人的工作模式。寻乌法院决定成立清算组来承担管理人的事务。清算组主要从企业主管部门及寻乌县相关单位抽调组成,我所李锴、王雷律师也被指定为清算组成员,负责建立工作流程和制度、处理债权清收、为破产清算提供法律意见等事务。该案办理的效率较高,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顺利完成了破产清算。
(三)担任了我市第一个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江西乾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乾嘉公司)系我市定南县的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某债权人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定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对乾嘉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定南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乾嘉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依法指定我所担任破产管理人。这是我市第一例房地产破产案件,该案预示了房地产企业在国家调控政策影响下出现的困境,揭开了房地产行业曾经辉煌的面纱,也为房地产企业在投资风险把控及经营管理上敲响了警钟。乾嘉公司在定南县购置的土地仅80余亩,开发项目的地理位置极佳,但是,其仅开发了一期项目后,对于第二期项目则出现“烂尾”,对第三期项目则闲置至今,无力开发,但根据债权申报的情况,共有96位债权人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金额高达10.98亿元,且多为民间借贷。导致该公司破产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经营管理混乱,民间融资成本太高。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因涉嫌集资诈骗被逮捕。
该案现已完成债权审核工作,对工程造价和质量进行了鉴定,妥善处理了与业主的交房、办证等问题,将进入财产变现和分配阶段。
(四)承办的赣州银信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是我市企业重整的首例
赣州银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公司)是寻乌县的房地产企业,在寻乌县开发了“银河湾”商住项目。2014年3月10日银信公司以其在“银河湾”房地产项目的投资开发过程中,因开发周期过长、民间融资成本过高,造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寻乌县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的申请。寻乌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裁定受理银信公司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我所担任管理人。此案是我市第一例企业重整案件,也是截至目前债权人数最多、企业债务金额最大的案件。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达243人,申报债权金额高达16.9亿元,且多为民间借贷。
该案受理后,寻乌法院考虑到“银河湾”一期房屋正在交房、二期房屋尚未完工、三期项目正待开发、房屋销售正在进行,银信公司继续营业并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和业主的合法权益,且房地产开发项目具有专业性,由债务人自行经营能有效节约经营成本,因此决定银信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为此,管理人在本案中的主要职责就是监督债务人的重整经营。
但是,由于银信公司已成“烂摊子”,资金严重不足,重整困难重重,经营事务十分复杂,需解决的问题层出不穷。因此,我们作为管理人,不仅要监督银信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还承担了大量的重整事务。如:协调促成了“银河湾”一期项目顺利交房;以银信公司诉讼代表人身份参加了一系列案件的诉讼;协调处理银信公司与施工单位的矛盾与纠纷,成功解决工程遗留问题,让二期剩余工程得以复工;通知并协调相关法院解除了对银信公司的保全措施并中止执行程序;协助银信公司协调保证金使用、公积金及银行按揭贷款的发放;协助银信公司督促后续工程的施工,等。
在本案中,值得一提的做法是,因银信公司财务极为混乱,资金往来基本是“体外循环”,债权审核难度大,为此,在我们的建议下,寻乌县委、政府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财政等多个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了债权审核工作小组(例如,公安侧重审核有无恶意串通、恶意债务),配合管理人开展在债权审核过程中无法完成的调查取证工作,如询问有关债权人及债务人管理人员、调取资金往来的90余个关联账户的银行明细等。另外,银信公司在重整前因对外借款,与部分借贷债权人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而该部分债权人均否认借款事实而要求交房,为了查清事实经过,从而为处理合同履行问题提供事实依据,管理人召集银信公司及相关债权人分批次举行了听证会。通过听证会,我们已经基本确认了相关事实,并根据不同的情况就每份购房合同或债权的处理提出了管理人意见。
三、勤勉尽责,保护职工和债权人合法权益,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争取优惠政策,提高资产变现价值,确保职工安置
我们承办的大余民族羽绒厂破产清算案件,该厂截至破产宣告日有在职职工1062人,各项安置费用(包括欠付工资、欠付社保资金、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需要3082万余元。而企业安置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其名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且按规划部门的规划,由于多处土地均为市政建设用地,无法进行处置,资产价值极低,安置费用缺口较大。
为此,为了确保职工安置到位,保护职工利益,我们向政府提交了专题报告,要求对该厂土地的用地性质予以适当调整,以提高土地的变现价值,并且对于需补交的出让金返还用于职工安置。政府基本采纳了我们的意见。经委托拍卖,该厂不动产的变现收入达3500万余元,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职工安置费用全部得以满足,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受到债权人的好评
我们在办理赣州富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过程中,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将经审查后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给债权人会议核查。会上,法院依法指定了债权人会议主席,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成立了债权人委员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及此后,有部分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提出了异议,经我们进一步调查核实,出具了《债权最终确认统计表》并以此作为破产分配的最终依据。经管理人提请债权人会议主席,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上通过了管理人拟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某债权人因对债权认定存有异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普通债权并参加破产财产分配。为此,我们主持召开债权人委员会会议进行专题讨论,会议决定同意确认杨祥华的债权并同意其参加分配(随后,我们代表富强公司与该债权人达成调解,同意确认其债权,该债权人也撤回了起诉),同时,本次会议同意我们提出的第二次分配方案。在第二次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由于仍有极少量资金尚未分配,我们又再次主持召开债权人委员会会议,会议同意我们提出的第三次分配方案。
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由于我们充分体现了债权人自治的破产法精神,做到公平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受到了债权人的一致好评。该案办理终结后,债权人委员会还向我们赠送了锦旗,表示对我们工作的认可和感谢。
(三)准确把握案件进展,适时转换破产程序,维护广大债权人合法利益
今年8月,我所被上犹县人民法院指定为赣州长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发公司)重整一案的管理人。接管长发公司财产后,我们发现该公司名下的土地已经开发完毕,其中两栋房屋因与施工单位发生纠纷,停工近一年之久,其余房屋已经基本销售完毕,公司无重整资金来源,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为此,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了提高破产效率,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依据《破产法》第78条的规定,向上犹法院提出了关于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申请,上犹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了终止重整程序、宣告长发公司破产的裁定。
以上是我所办理破产与清算案件的一些做法,在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仍有许多不足,需要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请各位同行批评指正。
注:该情况综述系省律协破产与清算专委会2014年会经验交流材料。
(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