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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询问是诉讼技能与制度的最佳结合
时间:2013-06-14
点击:
时间:2013-06-12 来源: 法制日报
□ 顾永忠
“交叉询问”这一源自英美法系的专有术语,在国内诉讼法学研究及诉讼法律实务界已被广泛使用,但它的确切含义是什么,它在英美法系诉讼制度中的地位怎样、作用如何,客观地说,我们的认识既不充分也不到位,甚至还有偏差。吴宏耀博士主持翻译的这本《对方证人》一书,对我们正确认识交叉询问无疑具有重要的帮助。
交叉询问是一门诉讼技能
“交叉询问”这一源自英美法系的专有术语,在国内诉讼法学研究及诉讼法律实务界已被广泛使用,但它的确切含义是什么,它在英美法系诉讼制度中的地位怎样、作用如何,客观地说,我们的认识既不充分也不到位,甚至还有偏差。吴宏耀博士主持翻译的这本《对方证人》一书,对我们正确认识交叉询问无疑具有重要的帮助
通过《对方证人》一书我们了解到,交叉询问虽然是控辩双方律师向对方证人发问、质疑的双方权利,但控方律师——检察官并非是交叉询问的专家,与辩方律师相比,他们进行交叉询问的机会少之又少。这是因为在诉讼中,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控方要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检控方必须保证控方证人包括侦查人员能出庭作证,不仅通过自己的主询问把指控事实经证人之口呈现在法庭上,而且还要接受辩方律师的交叉询问,经受他们对证人所做的证言内容提出质疑,进行揭露,以动摇,甚至否定其客观真实性,使裁判者,主要是陪审团不相信控方证人的作证。相反,辩方在诉讼中不承担举证责任,其获取证据的能力又有限,所以,向法庭提供的证人比控方少得多,就造成检察官进行交叉询问的机会少之又少。
交叉询问对于辩方律师的机会多,并不等于交叉询问容易做到或容易做好,更不等于会给辩方带来更多、更大的胜诉机会。相反,这对辩方律师也是很大的挑战。因为,辩方律师交叉询问的对象是控方的证人,他们出庭作证前已经站在控方立场上了,在感情上不可能、也不愿意与辩方律师合作,与控方律师作对。同时,在法庭上交叉询问要受到诸多询问规则的约束,辩方律师并不能为所欲为。在此情形下,辩方律师要想利用交叉询问获得辩护空间,扭转不利局面,赢得胜诉结果,就必须在交叉询问的技能和技巧上训练有素,在出庭辩护的准备上全面细致,还要在法庭辩护中机智善变,在案件结束后不断总结交流。这一切我们从《对方证人》一书中都深切感受到了——
一位律师说,每次出庭前他总是要在妻子面前进行交叉询问的演练,否则,就不出庭。不仅如此,他还带上妻子出庭,让妻子观察自己的出庭表现,发现问题,找出不足,以便今后改进、完善。
有的律师讲,“出庭辩护进行交叉询问前,务必要了解案件全部事实、细节”。正因为有了这样充分的准备,辩方律师在出庭时才能发现并揭露控方目击证人的虚假证言。
许多律师在书中不断总结了进行交叉询问的心得体会、经验教训。有的人指出:交叉询问不是为了向证人获取信息,而是为了向法庭提供信息,是为了迫使证人认可律师的问话,所以,尽量不问开放式问题,而要问引导式问题,以控制证人,引导陪审团;如此等等,从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出书中的律师们是多么重视交叉询问,而且还看到交叉询问是那么的充满智慧和多变,这似乎是他们克敌制胜的法宝,使他们赢得了一场又一场的胜诉。由此可见,对于控辩双方的律师,特别是辩方律师来说,交叉询问是非常重要的一门诉讼技能。
交叉询问需要有配套制度
通过《对方证人》一书,我们还悟出,交叉询问作为一门诉讼技能,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的组成部分,它必须与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相配套、相协调才能真正发挥出“发现案件真相的最伟大的法律装置”的作用。为此,它要求至少应当提供以下诉讼制度上的配套与保障:
其一,要有良好的律师制度,能够培养、产生一批训练有素,经验丰富,技术精湛,尽职尽责的刑事辩护律师。
其二,要有一个功能完备的程序分流机制,把简单与复杂、轻微与严重、被告人认罪与不认罪的案件进行分流,只把少数那些复杂、严重、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导入所谓严格的正当程序之中进行正式审判。
其三,要有一个能够保证和保障证人出庭特别是控方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其中包括强制证人出庭的制度、保护出庭证人的制度、补偿出庭证人的制度等。
其四,要有一个符合现代诉讼结构的审判制度,即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审判中立与独立。
可以断言,没有这样一些制度的配套和保障,再好的交叉询问技能,再伟大的“发现案件真相的法律装置”也不可能真正发挥作用。因此,我们还可以说,交叉询问又是一项诉讼制度,是对抗制诉讼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交叉询问也并非万能
当然,《对方证人》毕竟是一本讲“故事”的小书,它不可能全面、系统、教科书般地向读者介绍“交叉询问”。因此,我们从中获取的关于交叉询问的知识和信息肯定是有局限性的。更重要的是,不能过分抬高、夸大交叉询问的功能,似乎它能起到防止冤错案件的神奇作用。2010年4月上旬,笔者应邀赴美国辛辛那提大学法学院参加了一个名为“拯救无辜者”的国际会议。在这次会上,来自美国已经被证实并获得纠正的冤错案件的受害者就达百余人。他们中大部分人都是陪审团审判定罪的,在审判过程中经历了交叉询问的检验,但是仍然铸成了冤错案件。为什么会如此,有不少学者正在进行研究。其中有一位研究者指出:“交叉询问是质疑证人说谎的有力武器,但对诚实证人的错误辨认是无效的。”可见,交叉询问也并非万能。
尽管如此,我们不能认为交叉询问对于我国就没有参考价值。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还处在初级阶段,距离我们所追求的公正、正义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仅就诉讼制度的技术层面来讲,交叉询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们应当通过完善程序分流机制,建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少部分复杂、重大、被告人不认罪的刑事案件实行严格的公正审判,其中包括建立完备的、真正意义上的交叉询问制度。与此相适应,我们要对检察机关公诉队伍和刑事辩护律师进行系统、全面的交叉询问技能、技巧的培训,使大家真正能在诉讼中熟练掌握和运用交叉询问的专业技能,提升诉讼能力,提高审判质量。
就此而言,笔者认为《对方证人》的翻译出版对我们的检察官和律师了解并掌握交叉询问有着不可忽视的参考价值。
(本文为《对方证人》代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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