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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法治优于理论法治
时间:2013-06-25
点击:
时间:2013-06-19 来源: 法制日报法学院
守望法园
法治作为实践性知识,对其认识的主体就不是任何一个人,而是大写的复数——全体公民。当法治走向实践形态时,其主体也就从精英走向大众
□聂长建李国强
亚里士多德是法制史上的重量级人物,他所提出的法治两原则:已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服从,而人们所服从的法律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是法制史上的名论。这句话出现在《政治学》中,但我们仔细阅读《政治学》就会发现,亚里士多德对他那个时代何为良法的看法令现代人匪夷所思。在现代人看来,奴隶制是罪恶的,关于奴隶制的法律是恶法。但作为大思想家的亚里士多德却公然为奴隶制唱赞歌,认为奴隶制是自然的、合法的、正义的,禀赋低的人天生就是奴隶,其民族就是充满奴性,而希腊人天生就是禀赋优良的优种人,天生的自由人而非奴隶,那么只有其他民族该做奴隶了,这就是先于黑格尔和纳粹的种族主义思想。当今奴隶制固然销声匿迹,但种族主义仍兴风作浪,仍是仇恨、排外、屠杀、战争、动荡的根源,是人类文明的大敌,亚里士多德毫无疑问是种族主义的始作俑者。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悖论在于,他清醒地认识到法治应该是良法之治,却糊涂于“何为良法、何为恶法”,他把邪恶的奴隶制法律当做良法,对法律的性质做出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的判断。亚里士多德在法治问题上的失足之处是发人深省的,那就是区别法治的形态而寻找出法治的主体。法治有两种形态:理论法治和实践法治,理论法治出现在思想家和法学家学术作品中,是用语言文字对法治进行理论形态的表述;实践法治出现在芸芸众生的日常生活中,是对法治实践的直观感受,实践法治更具有决定性。法治的本旨在于实践性而非理论性,法治是直观的生活方式,而非抽象的玄思妙想,每一个具有直观生活感受的民众都可以成为实践法治的主体。
理论法治的主体是思想家、法学家、法律职业家,但实践法治的主体就是每一个公民,占绝大多数的是普通老百姓,他们的法学素养低,对法律不是“知道是何”,而是“知道为何”,他们的优势是“行之”甚于“知之”。古希腊的奴隶固然没有亚里士多德的那一套系统化的法治理论,但是奴隶制的法律是不是良好的法律,他们的发言权一点也不比亚里士多德少,他们对此的认识肯定比亚里士多德更为正确。民主和法治在实践上一点也不复杂,民主和法治属于实践性知识,而不是像万有引力、相对论那样属于理论性知识,也就是说是一种默会的知识、意会而不可言传的知识,按照赖尔的分类,也就是“知道为何”而非“知道是何”。
正因为法律的实践性,所以法律知识的主体不同于自然科学知识的主体:自然科学知识的主体只能是专家精英,如果牛顿把他的万有引力与一个文盲农夫讨论,那是非常可笑的。但法律知识的主体是日常生活中的芸芸众生,万有引力只出自牛顿一人,相对论只出自爱因斯坦一人,但法律不能出自任何一人,只能出自所有的公民,所以哈贝马斯强调,每一个公民不仅把自己当做法律的遵守者,还要把自己当做法律的制定者,公民所遵守的法律正是自己所制定的法律。在现代法治社会,民主是法治的基础,首先意味着每一个公民做主来制定和适用法律,每一个公民都是法律的主人和适格主体,他可以对一条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提出自己的意见,而且这种意见就有可能是正确的和被采纳的。科学就不是这样,能够向牛顿和爱因斯坦提出万有引力和相对论修改意见的肯定是少之又少,科学的适格主体并不是每一个公民而是极少数具有相应科学素养和知识的科学家。
科学定律来自主体性,取决于主体对客体的认识是否正确,是一种“真理符合论”的观点,科学真理最先掌握在极少数人手中,他们以极高的科学素养发现出符合客观世界的科学规律,如万有引力和相对论只能由牛顿和爱因斯坦这样的科学天才发现出来,甚至在当时能够理解相对论的科学家也是寥寥无几。而法律只来自主体间性才具有合法性,这何以可能?一个文盲不能够参与万有引力的发现,何以参与法律的制定?如果把法律仅仅理解为理论性知识,这是不可能的;但当我们认识到法律的实践性时,这立即变得可能。法律与科学不同,不是一个符合不符合的真假问题,而是正当不正当的对错问题,法律的真理不是“符合论”而是“共识论”。这种共识有时就来自直观感受,是一种“意会”重于“言传”的不能够诉诸于文字表达的实践知识,而不是像科学那样由经过科学知识和思维训练的科学家诉诸于文字表达的理论知识。每一个人都有先天的直观判断能力,能够感受出一个法律是否正当,能够充当法律的主体。但并不是每一个人能够具有科学知识,能够判断出科学正确与否,能够充当科学主体的人是很少的。纯粹研究语法的人是很少的,说话也是要符合语法的,可大多数没有研究语法的人依然具有说话的能力,因为说话也是实践知识,核心是“知道为何”,并不一定要“知道是何”语法的前提基础,只要经常和别人说话,在潜移默化中就能够形成“知道为何”的说话能力。理论法治类似语法,而实践法治类似说话,不懂语法也可以说好话,不懂法律理论的民众也可以很好地参与法治实践。实践法治的最大特点就是其民主性,其主体是全体公民,我们不要相信一条好的法律或一件司法判决仅由少数法律精英就能够做好的。在司法审判中,哪怕当事人确实没有任何法律知识,但他参与法律的权利不能剥夺,他参与法律的能力不容小觑,任何剥夺当事人辩护权的判决是无效的。
实践法治优于理论法治,有时人们的直观感受比专家的繁琐论证更为真实和合理。万有引力,就牛顿一人说了算;相对论,就爱因斯坦一人说了算;但法治应该是所有公民说了才算,决不能是某一个人说了算,实践法治的主体是复数而非单数,否则就会出大问题。法治作为实践性知识,对其认识的主体就不是任何一个人,而是大写的复数——全体公民。当法治走向实践形态时,其主体也就从精英走向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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