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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台考察记
时间:201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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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作为第一批省律协赴台访问考察的成员,随团于2013年9月10日启程到美丽的宝岛----台湾开展了为期八天的参观访问活动。
9月10日,我们乘坐的CI546南昌——台北的航班于19:30准时起飞。由于该航班是台湾的飞机,所以第一次感觉到与大陆航班服务的不同,该航班的飞机用餐除了一个盒饭,其他小点心和水果都分别用精致的小盒装着的,而大陆航班不会用精致小盒分别装,只是用另外个纸盒囫囵装在一起的。不过我认为在飞机上不必这么讲究,还是大陆的简洁、方便。
在我们查询本次航班飞行线路后,真的感觉不解:从南昌起飞,是先往北飞经湖北、安徽、江苏、浙江,在浙江和福建两省交界处向东飞出大陆,飞过一段路程才向南飞,这样的航线连接起来是个形象的“?”,绕道而行——浪费了时间、支付更多的金钱,哈哈。晚上22:10才到达台湾桃园机场,在机场办理入境手续时,台湾方面是既审查我们大陆办理的《去台人员通行证》,还办理了《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该许可证在我们离开台湾时予以收回)。入境手续办理完毕后在桃园机场就近的桃园桃禧饭店下榻。
一、对台湾法律扶助基金会进行考察交流:
台湾法律扶助基金会
第二天上午从桃园桃禧饭店乘车出发去台北市,于上午10:00达到第一个考察地点:台北市金山南路二段189号六楼的“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由该基金会秘书长陈为祥主持接待,有该基金会宣导暨国际处主任梁弘儒主任具体介绍情况。
我们大陆称谓是“法律援助”而台湾的的称谓是“法律扶助”。台湾的《法律扶助法》是2004年1月7日制订的,在2004年6月20日开始施行。其“法律扶助基金会”是2004年7月1日成立的,由于该基金是司法院全额捐助的,所以在“法律扶助基金会”签名冠以“财团法人”。
台湾的“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大概情况是:
(一)组织机构:
1、董事会:由司法院聘任13位董事组成。其中:司法院代表2名;法务部、国防部、内政部代表各1名;律师代表4名;学者代表2名;弱势团体代表1名;原住民代表1名。董事长由全体董事选择产生。
2、监事会:由司法院聘任5位监事组成。其中:行政院代表、司法院代表、律师代表、学者代表和社会公正人士各一名。监事主席由全体监事选举产生。
3、秘书长/副秘书长:基金会任命专职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各一名,承董事长之命处理会务,负责督导基金会各级工作人员会务执行。下设:法务处、业务处、北部专职律师中心、宣导暨国际处、行政管理处、会计处、秘书室等部门。
另外,该基金会目前还设立21个分会。
(二)人员组成:
专职人员:该基金会到2013年7月底为止,人员总数为236人。其中总会57人、分会179人。
兼职人员:该基金会由专门委员、复议委员、审查委员、扶助律师、实习律师和志工组成。
(三)法律扶助的监督机制:
1、主管机关之监督——司法院
司法院设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9人,由司法院副秘书长担任主席,相关厅、处主管及选聘法学、会计等学者专家担任委员。
2、国会机关之监督——立法院
2009年开始预算由立法院单独审查,董事长及秘书长必须赴立法院报告及备询。
(四)法律扶助的对象
1、《法律扶助法》第三条规定的“无资力者”;
2、《法律扶助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须审资力者”;
3、《法律扶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分国籍者”。
(五)法律扶助的种类:
1、法律咨询;
2、调解、和解;
3、法律文件撰拟
4、诉讼或仲裁之代理或辩护;
5、其他法律事务上必要之服务及费用之扶助;
6、其他经法律扶助基金会决定之事项。
(六)法律扶助的担任者——律师
1、法律扶助工作涉及法律专业,原则上应由律师为之,不过未涉及诉讼代理的法律咨询工作,法律扶助基金会亦得委由适当的机构及法律专业机构为之。
2、为确保法律扶助的顺利推展与提高扶助的品质,以及部分偏远地区之实际需求,法律扶助基金会得约聘具服务热忱的开业律师、专职律师或指定律师担任法律扶助工作。
(七)扶助律师的酬金:
1、担任法律扶助者,由法律扶助基金会给付酬金,酬金之计算以基数制度为原则。原则上,每件诉讼案件约新台币2至3万元,大约为社会上一般律师酬金的1/3至1/2。
2、扶助律师如认为案情复杂,或赴主事务所所在法院管辖区域外办理案件者,如经分会之许可得酌量增加。
3、支付酬金的方式,系于扶助律师接案时先预付一半酬金,法律扶助事件结束后,再由扶助律师检具判决书等证明文件,一并结算。
4、诉讼上的必要费用,原则上由法律扶助基金会支付;而扶助律师就扶助案件支出的交通费、阅卷影印费、邮费等必要费用,原则上自行负担,但如因诉讼需要赴偏远地区或离岛,其所支出的必要差旅费,则可以检具向分会申请补助。
(八)回馈金
《法律扶助法》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规定:受扶助人因法律扶助取得财产价值,超过律师酬金及其他必要费用达新台币100万元以上者,应回馈全部之律师酬金及必要费用。新台币50至100万元者,应回馈一半。而取得财产为分期给付,其二年所的总额超过新台币50万元者,应于二年后缴纳回馈金。
我们在交流过程中,对于大陆的法律援助与台湾的法律扶助进行了相互了解及进行比较和讨论。
.............
二、到大成台湾律师事务所进行考察交流。
在大成台湾律师事务所
“大成台湾律师事务所”位于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77号10楼。我们到达该律师事务所后,该所高级合伙人接待我们,并介绍了该所的具体情况:
在台湾成规模的大型律师事务所比较少,大成台湾律师事务所是目前亚洲最大律师事务所 –“大成律师事务所”全球法律服务网络成员之一。大成律师事务所总部設于北京,是全球第一个华人所发起全球化法律事务所。目前在全球各地如纽约、巴黎、洛杉矶、新加坡等二十多个地方设有境外分所或合作伙伴。
大成台湾律师事务所系于2010年5月正式成立,目前有数十位台湾律师及顾问。其中法学博士9位、法学硕士13位(台湾、大陆及美国、英国);取得美国律师资格者2位、取得大陆律师资格者4位。主要律师成员执行律师业务经营丰富,执业超过25年以上,其他团队成员执业年资平均亦有10年左右。该所的业务范围很广,就各种民、刑、行政诉讼、非诉讼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尤其对政府采购、智慧财产权(即知识产权)、金融、证劵、并购、海商貿易、土地投資、政府政策及环保绿能等領域提供政府、企业及人民全方位的专业法律服务。特別在与大陆各地的大成律师事务所及海外如伦敦、纽约、巴黎、洛杉矶、新加坡的大成律师事务所结盟合作下,更可提供客戶全方位、全球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更重要的是为大陆的台商及企业、陆资企业及海峡两岸人民提供完整而可信赖的法律及商务服务。
我们就台湾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及非诉讼业务进行了交流和了解。
三、考察台北律师公会
台北律师公会
台北律师公会位于台北市罗斯福路一段7号9楼。台北律师公会的秘书长李师荣律师主持接待,中国大陆事务委员会的蔡碧松律师和徐景星律师协助接待并向我们一行介绍律师公会的情况和参加我们的互动交流。
台湾的律师公会相当于大陆的律师协会,台北的律师公会在在日本占领时期即成立台北辩护士会。1945年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接收日本总督府、台湾高等法院及台北地方法院,同日在台北的律师亦将台北辩护士会及法律学会,重整为台北律师公会。1947年8月15日台北律师公会依律师法规定正式成立。台北律师公会成立之初,会员仅有34人,迄2010年止,会员总数已逾4,500余人,约占台湾律师总数的70%,为台湾律师会员人数最多的地方律师公会。台北律师公会的律师大会三年为一届,律师非加入台北律师公会为会员,不得在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辖区內执行职务。
台北律师公会之组织原即为理事长制,曾一度则改为常务理事轮值制,其后,台北律师公会于1990年4月8日,依据台湾的《人民团体组织法》再度改为理事长制,並依据章程規定,设立理事21人,在理事中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7人,理事长由21位理事在7位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另台北律师公会设监事7人,在7位监事通过选择产生常务监事2人。
台北律师公会本公下设有数十个专门委员会及专业领域委员会(即:律师伦理风纪委员会、国会工作委员会、人权委员会、司法改革委员会、国际事务委员会、中国大陆事务委员会、新进律师委员会、律师转任法官审查委员会、性骚扰申诉处理委员会、律师法及律师业务委员会、犯罪被害人保护委员会、诉讼外争端处理业务委员会、性别平等委员会等54个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均由理事会就会员中聘任之。
为办理律师公会的具体事务,理事会下設有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总务主任、会计主任、文书主任、公关主任、图书咨询室主任各1人,均由理事会就会员中聘任之,负责督导专任会务工作人员执行日常行政事务;另秘书处聘有专任之会务工作人员,並设执行秘书1人,下分文书、总务、会计、图书咨询室、公共关系科等5组,各组设组长1人及秘书、专员、事务员若干人,分工处理会务。
台湾的律师公会比照大陆的律师协会更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和务实性。
四、
考察之思考:
(一)法律援助与法律扶助之比较:
1、在立法的角度,大陆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台湾的《法律扶助法》是2004年1月7日制订,自2004年6月20日起施行。大陆法律援助的立法先于台湾。但是大陆只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而台湾是直接立法。
2、台湾的法律扶助经费只是来自司法院一次性捐助,以后以基金会的形式运作。而大陆是“政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大陆的援助资金比较充裕。
3、台湾的法律扶助律师也属于有偿服务,只是从基金会给付报酬;大陆的法律援助是每个执业律师应尽的义务,只是对于律师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大陆的援助律师队伍有更广泛的资源。
4、大陆的法律援助与台湾的法律扶助,在扶助对象的确定,扶助手续的办理,扶助的业务范围大致相似,略有些细节不同,各有千就,可以进行互补。
(二)台湾和大陆执业律师:
台湾律师与大陆律师比较有诸多的异同,本人继续研究后再专门撰文。但是初步了解的是台湾律师再办理刑事案件时不存在“三难”(即: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而且还有“律师陪侦制度”(即:因被拘提逮捕且是第一次讯问律师到场陪侦);大陆律师原来存在办理刑事案件的“三难”问题,随着近年来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才予以逐步解决。
(三)台湾律师公会与大陆律师协会:
台湾各地有16个地 方级律师公会。而各个地方律师公会会员人数多寡不一,比如台北律师公会,会员约3100人,而小型地方律师公会,会员人数不及百人。由于台湾相关法律规定:律师非加入当地律师公会为会员,不得在当地的地方法院辖区内执行职务。所以台湾律师可以自由加入全台湾各个地方分会(可以同时为n个分会的会员),台湾律师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主区会员”和“兼区会员”。
大陆的律师协会基本上是按照行政区划来成立直辖市、省、区律师协会,该区辖内的律师均是当然的会员,而且律师协会的会员制度与异地办案没有关联。
(四)在台湾所见趣事:
1、台湾律师会见我们大陆律师,他们称律师同行为“道友”,嘿嘿!
2、我们考察的台湾领队,为抽烟的律师备有手持软式“烟灰缸”,既满足抽烟的需要,也为我们律师文明的举止提供便利(仅指在能抽烟的坏境)。
3、在台湾的大多数厕所或洗手间门口挂的牌子称谓“男、女化妆间”,嘻嘻!
4、台湾的“国父纪念馆”和“中正纪念堂”举行的持枪卫兵交接仪式称之为“耍花枪”,严肃而又有艺术魅力,值得一看。
..................
(笔者系江西省律师协会理事、省律协首次赴台访问考察团成员、江西鄱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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