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的律师制度,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50年代短暂的几年,一是1979年开始“恢复”律师制度直到今天。
1949年解放后,国民党时期的律师制度随着“废除国民党反动派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七条)而被新政权取消。旧中国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被改造成会计、翻译和私营企业的董事、文书等。因此,在1949年至1955年期间,以及反右运动后到1978年期间,中国大陆是没有律师的。
新中国成立后先是把律师当作“讼棍”严格禁止。50年代中后期又为什么要设立律师制度?对于这个问题,并没有看到权威的解释。但有人说,50年代设立律师制度是因为1954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中有“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个人认为这个说法应该可信。但宪法的规定本身只是结果,问题是为什么宪法中又要设立已经被废除的被告人辩护权制度呢?这还是一个疑问。有一个说法是,当时社会主义老大哥苏联是有辩护制度的,我们是跟着苏联老大哥走。也许这个才是答案。据说五十年代初莫斯科有逾1000名律师。1954年,有个叫鲁涅夫的苏联法律专家应邀来我国访问讲学,司法部在他讲稿的基础上编印了一本《关于苏联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苏联法学专家鲁涅夫讲》的书。该书成为当时研究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依据。
无论什么原因,五十年代我国的确设立了律师制度。当时,在全国的大中城市成立了律师执业机构,统一称为“法律顾问处”。但全国律师人数差不多只有2000人左右。
笔者就新中国南昌市律师的起源与发展做一简单的梳理。
五十年代的南昌市法律顾问处
无疑,新中国南昌市律师是从南昌市法律顾问处的设立开始的。
根据笔者查阅到的“南昌市法律顾问处报告--(56)市律字第1号”,南昌市法律顾问处是于1956年的“4月2日起正式开始办公”的。办公地点“暂设中山路18号南昌市司法局内”,并自即日起开始启用“南昌市法律顾问处”印章。
从上述报告中我们得到不少当时的信息:
南昌市法律顾问处是经过“江西省人民委员会”(江西省人民政府的前身)批准成立的,也即是通过省级政府直接批准的。
南昌市法律顾问处的印章要报“同级国家行政机关、上级机关(司法厅)和司法部备案”。由此是否可以推测出当时对设立法律顾问处的重视?
上述报告是打给“南昌市人民委员会”(南昌市政府前身),同时“抄报:中共南昌市委、江西省人民委员会、江西省司法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还抄送“南昌市人民法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前身?)、南昌市公安局、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有意思!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的称呼一直未变。)”。
南昌市法律顾问处设立后,是哪些律师在这里工作?他们是如何工作的?他们当时办理的是什么样的案子?他们是依据什么法律、法规执业的?等等这些问题,对我们今天来说都充满了好奇和疑问。岁月沧桑,时过境迁,谁来证明这些?要将这段历史的原貌呈现给现今的人们,已经十分困难。
笔者打听到,南昌在五十年代执业过的律师至今仍然健在的只剩于巾魁(音)老律师。她已经年逾九十,听说双目已经接近失明。我多次联系她,但机缘不巧,总是各种原因未能相见。最近一次联系,又因为老人家身体不适,需要住院,我不敢惊动,所以希望等待她康复后再访。
在现有的资料中,查询到1956年9月,南昌市法律顾问处有一次办公地址迁移的情况。南昌市法律顾问处在1956年9月10日向有关单位发出(56)市律字第25号“南昌市法律顾问处函”,称“我处已于一九五六年九月二日迁至本市中山路15号新址办公,电话(3796)。”从中山路18号迁移到中山路15号,应该相距不远。在这份文件上有叫“李勋”的签署“阅”字,是否他就是当时法律顾问处的负责人?
关于南昌市法律顾问处人数,笔者在1956年12月7日《南昌市法律顾问处函》(为函请增发“法院工作简报”等内部刊物分数由)的这份函中得出,刚成立时南昌市法律顾问处的人数为五人,但到发该函时人数已经增加到十一人。人数的增加成为要求同意增订内部刊物份数的理由。这份函是直接发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和司法部“司法工作通讯”编辑委员会的。函中表示:“‘法院工作简报’、‘法院工作参考资料’、‘司法工作通讯’等内部刊物,对我处的工作,在政策、业务等方面起了实际的指导作用。从这些内部刊物上,我们获得了许多知识。这些知识丰富了我们的认识,帮助我们提高了工作效率,并帮助我们解决了许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由此我们不难推测,当时律师工作刚刚起步,从事律师工作手头资料奇缺,可见当时的困难。法律顾问处后来人数是否继续增加不得而知。
当时的律师是否收费?这是笔者一直的疑问。我们没有查阅到南昌市法律顾问处的收费记录资料。但可以肯定的是,当时的律师也是允许收费的。收费的依据是司法部发的1956年(56)司公字第10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发布施行律师收费暂行办法》。
在这里附带要说明的是,当时,江西省除了南昌市设立法律顾问出外,还设立有景德镇、赣州、上饶、九江、吉安、抚州共七个市法律顾问处。
除七个市法律顾问处外,江西省还设有“江西省律师协会筹备会”,算是有半个律师协会。
南昌市法律顾问处是什么时候撤销的?又是什么原因撤销的?是由什么机构来撤销的?这些问题也一直是让我感兴趣的。
我一直以为,57年是全国法律顾问处撤销的时间。现有的资料似乎都这么说。因为57反右是标志性年份。听到的相关传说都说律师是反右反掉的。但有些具体事实与传说和推测还是有出入的。我手上的这份“江西省司法厅关于撤销法律顾问处的报告”(58)司秘字第011号(以上简称撤销报告)显示,向江西省人民委员会请示撤销的时间是1958年12月4日,而批准同意撤销的则是南昌市人民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同年12月17日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委员会关于撤销南昌市法律顾问处的通知”(58)南秘字第4106号批准同意,因此,真正撤销时间是该年12月17日。这恐怕与很多人的想象有差距。
南昌市法律顾问处撤销的原因是非常有意思的。上述撤销报告是当时的江西省司法厅向江西省人民委员会申请的。在这份撤销报告中,关于撤销理由是这样叙述的:“我省律师组织制度自1956年试行以来,在工作的实践中证明,在我省设置律师组织和配备专业律师尚不需要。现根据中央指示精神,我们意见,江西省律师协会筹备会和南昌、景德镇、赣州、上饶、九江、吉安、赣州等七个市法律顾问处一律撤销。”从中看出,“经过实践证明设置律师组织和配备专业律师尚不需要”和“根据中央指示精神”,是这次撤销法律顾问处和律师协会的两个理由。但仔细推敲,所谓实践证明设立律师组织和配备专业律师不需要并没有事实和理论依据,显然这是一个非常勉强、临时拼凑的理由。而根据中央指示精神才是撤销的真正原因。
法律顾问处撤销后,有关人员是如何处置或安排的?在上述撤销报告中,对于法律顾问处的人员安排也有交代,即“法律顾问处的人员由各地党政领导统一分配”。至于具体“分配”到哪了,则得看各自的命运。据说大部分人被打成右派,基本被安排去劳动改造了。这与当时全国其他行业被打成右派的人命运是一致的。
法律顾问处撤销后的财产处置也有交代,即“顾问处的所有财产、档案资料全部移交给各市人民法院处理。”这个确实有点奇怪!法律顾问处不是归属司法行政部门管的吗?为什么财产和资料要移交到人民法院去呢?
当时的司法厅在法律顾问处撤销后也处理了部分东西,即“律师人员的工作证和顾问处的印章报送我厅注销。”
50年代,南昌市法律顾问处从设立到撤销共经历了20个月零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