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7日六届省律协第三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第一条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决策机制,明确会长办公会议的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拟提交常务理事会议批准的有关行业规章制度; (三)讨论律协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和决算草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听取秘书处有关工作的情况汇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 (五)研究决定各设区市律师协会向省律师协会请示的重要问题,作出批复; (六)讨论决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时间为逢单月的第三周周四,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常务理事、理事及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于会前10天向秘书处提交。 会长办公会议的具体议题,由会长、秘书长根据省律协建设与律师行业发展需要研究确定。省司法厅的建议也可以确定为会长办公会议议题。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参加。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会指定的监事和其他与会长办公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与部门负责人参加。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也可委托常务副会长或其他副会长主持。 第六条 参会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会长办公会会议。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会长或会长指定的代行其职责的副会长请假,请假情况在会议纪要注明。 第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讨论议题的提交人或负责人,应当对该议题作充分准备,并根据会议要求向会议汇报、回答有关问题。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由秘书处执行或协调有关常务理事、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执行。如在实际执行中因故需要改变原决定,应当提交会长办公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第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并印发有关人员及单位。 第十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