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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律师协会监事会监督员工作规则
时间:2024-04-08
点击:
(2024年4月7日第三届江西省律师协会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6月16日第三届江西省律师协会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为更好地发挥监事会监督员作用,规范监督员行使监督职权,依据《江西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完成省律协监事会工作,为监事会培养后备力量,依据《江西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选聘监督员。
第二条
监督员任期与每届监事任期相同,由每届监事会监事推荐,省律协选聘产生。
第三条
监督员依据《江西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及本规则协助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律师和律师代表的监督。
第四条
监督员应政治素质高,大局观念强,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行业协会活动,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廉洁自律。
第五条
监督员的工作经费在省律协收取的会费中列支。
第六条
监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
(二)列席监事会工作会议;
(三)根据监事会内部分工或监事会的指派或监事的委托,完成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及临时指派的工作;
(四)负责与所在市律师、律师代表保持联络,倾听律师呼声,反映律师意见,进行调查研究,向监事会提出意见建议;
(五)依据《江西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的规定行使其他监督职权。
第七条
监督员应积极履职,如遇特殊情况临时无法履职需请假的,应事先向分管监事进行报告,其分管的监事同意后再向监事会秘书部予以书面请假(书面形式含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
第八条
监督员应在分管监事长的指派下,列席两专委、协会秘书处组织的相关会议和活动,不得单独以监督员身份列席。
监督员应在监事的指导下,协助监事开展监督工作。
第九条
监督员的解聘由监事会联络与指导委员会向监事会提议,经监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向省律师行业党委及省律协报备,予以解聘。
第十条
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其职务:
(一)不执行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停止执业或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上行业处分的;
(三)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各项会议的;
(四)三次无故拒绝完成监事会指派或监事委托的各项工作及临时工作的;
(五)参照《江西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的规定,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
第十一条
监督员因疾病、工作岗位调整或被解聘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报请省律协及时进行增补更换。
第十二条
本规则经省律协三届三次监事会会议讨论通过,自2024年4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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