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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律师协会授予律师光荣执业三十周年纪念荣誉办法
时间:2021-08-21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律师事业健康发展,表彰为江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贡献且执业满三十周年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江西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授予纪念荣誉,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执业满三十周年的资深律师表达崇高敬意,倡导全省律师秉承优良传统,增强律师行业的荣誉感、归属感,推进江西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为江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
纪念荣誉种类:
(一)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连续或累计执业满30周年的执业律师,授予律师光荣执业30周年纪念荣誉。
(二)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连续或累计执业满40周年的执业律师,授予律师光荣执业40周年纪念荣誉。
(三)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连续或累计执业满50周年的执业律师,授予律师光荣执业终生成就纪念荣誉。
每种荣誉每名律师只授予一次。
第四条
纪念荣誉由江西省律师协会统一授予,具体方式为颁发江西省律师协会纪念牌、纪念章和纪念证书。
第五条
计算纪念荣誉执业年限的截止日期以当年8月31日为基准日。
第六条
国家实行律师执业证制度之前在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的,从参加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工作之日起计算律师执业年限。
国家实行律师执业证制度之前在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从司法行政机关授予其律师工作证之日起计算律师执业年限。
第七条
律师曾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业处罚的,计算律师执业年限时,应扣除相应停业时间。
律师曾受到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处分的,计算律师执业年限时,应扣除相应中止会员权利时间。
律师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行业处分的,当年度(上一年9月1日至申请之年8月31日)不得申请纪念荣誉。
第八条
申请纪念荣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且申报时至少在江西执业五年以上,连续或累计执业年限符合相应纪念荣誉的要求。
第九条
申报审核程序:
(一)自行申报
符合拟授予纪念荣誉条件的律师可于当年9月10日前向所在律师事务所申报并填写《申请表》(见附件),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审核
1.申报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履行审查责任,认真审查《申请表》等有关证明材料真实性,于9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所属设区市律师协会。
2.设区市律师协会履行审核责任,必要时可向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或函询,于10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省律师协会。
(三)公示
省律师协会对设区市律师协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对符合条件的拟授予纪念荣誉律师名单,通过省律师协会官网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并确定拟授予纪念荣誉律师名单,在报经省律师行业党委同意后,以适当方式授予纪念荣誉。
第十条
省律师协会于每年12月4日前后集中公布当年获得相关荣誉的律师名单,颁发纪念牌、纪念章和纪念证书。
省律师协会也可以委托设区市律师协会代为颁发纪念牌、纪念章和纪念证书。
第十一条
律师如以隐瞒、欺骗方式获得纪念荣誉的,由省律师协会撤销纪念荣誉并收回纪念牌、纪念章和纪念证书,其所属设区市律师协会视情节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行业处分。
第十
二
条
本办法与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
三
条
本办法经省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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