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走进省律协
业内动态
通知公告
设区市律协
律师园地
律师党建
律师培训
专业委员会
规章制度
律师荣誉
文件下载
通知公告
更多+
关于2025年江西律师光荣执业纪念荣誉拟授予名单的公示
12-19
关于江西省涉外律师事务所库和江西省涉外律师人才库(第二批)领军人才、骨干人才成员名单的公示
05-19
关于2025年度“新时代赣鄱先锋” 拟推荐人选的公示
05-12
关于2024年江西律师光荣执业纪念荣誉拟授予名单的公示
12-10
关于2023年全省律师行业公益表现突出的律师机构和律师拟通报表扬名单的公示
04-18
2024年江西省律师协会招聘启事
02-07
《江西省律师协会章程》
12-25
关于“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 名单的公示
10-23
专题聚焦
规章制度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事)件风险防范 操作指引(试行)
时间:2026-02-06
点击:
第一条
为了更好发挥律师在办理群体性案(事)件中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群体性案(事)件的定义
本指引所称的群体性案(事)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30人以上)、基于同一或者类似的事实问题或者法律问题而引发的共同诉讼或者非诉讼(包括调解、裁决、仲裁、复议等)案(事)件。
第三条
群体性案(事)件的委托人
本指引仅适用于律师接受群体性案(事)件中的群体当事人委托的案(事)件。群体性案(事)件相对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作为委托人的案(事)件不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
群体性案(事)件收案审批与报备制度
律师接受群体性案(事)件委托前,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负责审批。办理群体性案(事)件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属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报备,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
群体性案(事)件的承办要求
(一)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事)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
(二)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事)件,应当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促成纠纷妥善解决;坚持原则,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事)件,应当帮助争议各方选择合法、适当、平和与稳妥的争议解决方式。倡导调解解决纠纷。
(四)律师发现因部分委托人作虚假陈述或者歪曲案情,致使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时,应当及时指出,必要时向本所负责人直至所属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报告。
(五)3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群体性案(事)件,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共同参与办理;10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事)件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参与办理。
(六)集体讨论,加强督导。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律师会议集体研究群体性案(事)件的工作方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事)件的督导,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
(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媒体、自媒体或其他媒介炒作群体性案(事)件。
(八)律师承办的群体性案(事)件结案后,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报告结案情况,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案(事)件,应当向所属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
参照执行
一方当事人未达到30人但社会和媒体关注度高的群体性案(事)件、重大信访案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七条
本指引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全国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指引已经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于发布之日起生效。
分享到:
微信
更多
0
上一篇: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与司法人员正当交往工作指引(试行)
下一篇:
江西省律师行业诚信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