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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律师事务所与律师网络言论行为规范
时间:2026-02-06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含实习律师,下同)的网络言论、行为,树立律师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省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网络发表、转载言论、文章、音视频或者传递信息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网络言论行为是指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计算机、移动电话、其他便携式电子设备等终端,以文字、语音、图片、视频或者其他电子文件形式在计算机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传输信息的行为。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网络言论行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不得诋毁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网络言论行为应当尊重事实,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网络言论行为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网络言论行为应当符合律师职业的身份、形象,不得采用夸大其词、哗众取宠等方式进行宣传。
第三章 具体规范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不得有下列网络言论行为:
(一)诋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四)组织、参与、支持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五)制造舆论,煽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激化社会矛盾;
(六)其他有悖宪法确立的政治方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利用网络以下列方式影响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办理案件:
(一)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
(二)组织网上聚集、声援;
(三)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
(四)对自己或者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
(五)恶意炒作自己或者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正在办理的案件;
(六)其他可能影响到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依法正常办理案件的方式。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利用网络进行有损律师身份、律师行业形象的下列宣传:
(一)以贬损他人、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社会群体等方式抬高自己;
(二)其他有损律师身份、律师行业的宣传方式。
第十一条
除本章的其他规定外,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通过网络发表下列言论、文章或者信息:
(一)虚假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二)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三)明显不符合法律基本常识或者生活常识;
(四)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
(五)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甚至是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六)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军情;
(七)明示或者暗示自己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有特殊关系;
(八)法律、法规禁止通过网络发表的其他言论、文章或者信息。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对言论、文章、音视频等信息转载、转发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网络传播时,应当对传播内容进行判断和筛选。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传播来自于网络的下列信息时,应当对其来源或者真实性进行核实: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
(二)司法解释;
(三)政策性文件;
(四)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办理案件具有指导作用的会议纪要、意见、案件审理指引等文件;
(五)与国家治理、司法制度有关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履行自律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律师网络言论行为,对律师违反本规范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五
条
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网络言论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教育引导律师明晰执业底线和红线,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对违反本规范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处分程序规则(试行)》和本规范进行处理。
第十
六
条
本规范由江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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