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不断提升律师服务收费合理化水平和普惠化范围,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公益法律服务,努力解决涉及律师服务收费中的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为此,省律师协会根据司法部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律师行业实际,现就律师事务所制定办理弱势群体及与公益有关法律服务事项减免律师费规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尤其是老年人、未成年人、农民工、残疾人、妇女等弱势群体),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以下法律服务的,可以减免律师服务费。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四)担任公民其他应提供法律帮助案件的代理人或辩护人。 三、律师事务所服务乡村振兴,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及办理有关法律事务,应当酌情降低律师服务费标准。 四、律师事务所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办理法律事务,应当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五、律师事务所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应当根据自身条件积极为民营企业开展法治体检活动。 六、为信访值班、12348热线等法律服务平台提供法律咨询的,律师事务所不得向群众收取咨询服务费。 七、律师事务所开展社会公益普法活动的,免收普法咨询服务费。 八、律师事务所要制定办理弱势群体和与公益有关法律事务减免律师服务费的具体标准和办法,与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一并报设区市律师协会备案。 九、设区市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制定办理弱势群体及与公益有关法律服务事项减免律师费规定工作的指导。 十、本指引与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