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制报》报道:公益律师进社区——为乡村干部上征地拆迁法律课本报第424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走进南昌县东新乡开讲依法和谐征迁
来源: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 编辑:舒晓露
本报讯 记者淦丹丹摄影报道:为配合南昌县土地征收和旧城拆迁等工作,受南昌县东新乡纪委邀请,上周五9时30分至10时30分,由省律师协会联合新法制报社推出的第424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江西省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在南昌县东新乡人民政府会议室,为东新乡纪检干部、乡政府机关干部以及辖区内的村干部等130多人开讲法制课。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万建雄作为江西省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团成员,担任此次法制课的主讲人,为大家讲授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等相关法律知识。同时,江西省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其他律师也在现场与村干部交流,传授纠纷调解技巧等。 “公益律师”为村干部上“征收补偿”课 为配合南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等工作,受南昌县东新乡纪委邀请,万建雄律师当天以“依法和谐征收补偿”为主题,为东新乡纪检干部、乡政府机关干部以及辖区内的村干部等上了一堂“征收补偿”法制课。 万建雄从我国现行的土地属性和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开讲,普及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从根本大法的高度对我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予以确立。《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物权法》及由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均又分别作出具体、明确和可操作性的规定,构建起了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法律制度。 “也就是说,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法律制度涉及土地征收有一个基本前提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万建雄说,土地征收的条件是公共利益,而土地征收的核心就是补偿。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分为三种,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地拆迁程序必须合法规范 “征收程序必须公开透明、流程规范、各方参与。”万建雄表示。政府在决定征收时应向公众公布独立机构出具的征地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评估书;应召集社会公众代表和被征地集体组织代表以及农户代表成立审核委员会,审核征地是否必要和征地的具体事项;被征地集体组织和农户有权对征地和征地决定事项提出复议或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受理相关行政诉讼。政府未按征地流程进行而占用集体土地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对于拆迁工作中所谓“钉子户”,是否可以强拆的问题,万建雄表示,根据征收补偿相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应当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征收人自行搬迁。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须要求被征收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依法委托公证机关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通知被征收人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征收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征收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征收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征收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委托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村干部受益匪浅为“公益律师”点赞 在法制课尾声,万建雄表示,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农村征地补偿纠纷,对于公平公正地保护每一个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依法和谐征迁才是正确推动征收拆迁工作的方法。”法制课后,有不少村干部也私下与“公益律师”交流,表示受益匪浅。 不少村干部也表示,为了配合征地拆迁工作,他们在认真研读《南昌县县城控规区与重点项目用地上房屋和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手册》,听了这堂课后,对征地拆迁工作有了一个更系统的了解,也更有利于他们把握引导村民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南昌县东新乡纪委书记刘元学说:“邀请‘公益律师’来给我们乡政府机关干部和村干部讲法制课,也是为了适应新常态,让律师传授村干部法律知识,同时为接下来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打下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