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走进省律协
业内动态
通知公告
设区市律协
律师园地
律师党建
律师培训
专业委员会
规章制度
律师荣誉
文件下载
通知公告
更多+
2024年江西省律师协会招聘启事
02-07
《江西省律师协会章程》
12-25
关于“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 名单的公示
10-23
关于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先进典型表彰拟推荐对象的公示
06-25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06-14
关于全省律师行业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拟通报表扬名单的公示
05-31
关于2023年度“新时代赣鄱先锋” 拟推荐人选的公示
05-25
关于征集第十八届“泛珠三角合作与 发展法治论坛”论文的通知
04-06
专题聚焦
公益律师
公司单方将劳动者转为派遣工 劳动者维权获赔
时间:2018-03-29
点击:
基本案情
:
万某于2016年1月入职南昌某制品公司,从事操作工岗位,公司口头承诺其工资不低于29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3月初,因在工作时间安排上发生争议,双方口头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制品公司拒绝向万某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维权过程:
万某向江西省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寻求法律帮助,在中心欧阳承惟律师的帮助下,万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制品公司向其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5万余元。仲裁期间制品公司提出万某系南昌某人力资源公司的派遣员工,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制品公司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和向人力资源公司支付万某工资的银行转账记录。据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万某的请求,万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万某与制品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双方观点:
制品公司认为,公司已和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万某系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本公司的劳务派遣工,其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社保、奖金及福利待遇都由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人力资源公司,再由人力资源公司发放其派遣员工账户。万某与人力资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与其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万某要求公司赔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万某认为,本人是制品公司直接招聘的员工,虽然未与制品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制品公司雇佣其劳动,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制品公司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本人从未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其与人力资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制品公司与本人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制品公司应向其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
案件结果:
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由制品公司和人力资源公司向万某支付各项补偿款共计4.5万元,收到补偿款后万某向法院申请了撤诉。
律师评析:
江西省公益法律服务中心欧阳承惟律师认为,制品公司仅仅提供其与人力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和工资等转账证明,未能提供万某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据,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万某与人力资源公司之间有形成劳动关系的合意,且人力资源公司与万某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制品公司招用万某工作后违背劳动者的意愿,单方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划入为派遣工的做法是违法的,故应认定万某与制品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中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公司依法应当向万某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现在某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务派遣制度,将本单位直接招聘的员工转为劳务派遣工,规避法律风险,逃避法律责任,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有些劳务派遣公司由于资金实力不足,没有承担相关法律义务和责任能力,在出现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后可能会造成劳动者维权困难。欧阳承惟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是否是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签订后要保留一份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注意收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江西省公益法律服务中心供稿)
分享到:
微信
更多
0
上一篇:
“公益律师”参加“综治集中宣传日”活动
下一篇:
公益律师参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制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