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上午,由省律师协会与新法制报联合推出的第592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南昌县税务局、南昌县普法办开设以“第29个税法宣传月——减税抗疫”为主题的网络纳税人学堂,活动由Acelaw法培学院协办。此次网络纳税人学堂在南昌县税务局服务纳税人的会议平台同步直播。
此次活动特别邀请了江西凌科安时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事务部陈杨洋律师,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的一些税收政策进行宣讲,为大家讲解减证便民、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事项。此次活动吸引了超过900人在线观看,满满的税法干货收获了企业代表和普通纳税人的点赞。
开设纳税人学堂宣讲税收政策
为做好“抗疫减税”税法宣传工作,扩大税法宣传覆盖面,本报“公益律师”携手南昌县税务局、南昌县普法办开设网络纳税人学堂,悉心指导纳税人依法纳税,营造全民纳税护税的法治氛围。
网络纳税人学堂在当天上午10点准时开始,陈杨洋律师作为主讲人,从减证便民角度宣讲了《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和《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为大家普及国家取消的税务证明包括纳税困难证明、继承权公证证明、资源税管理证明、发票丢失登报声明、软件检测证明等,涉及税收优惠、税务登记等多个领域。
“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及我省相继在财产行为税方面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有若干规定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将有相当多的纳税人适用此项政策。”陈杨洋律师结合此次网络纳税人学堂的“抗疫减税”主题,为大家宣讲税收政策。
网络纳税人学堂准时开班授课
以案释法助观众理解税法知识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部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和报送材料,其中包括,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陈杨洋律师不仅为大家梳理了减证便民等税收优惠政策,还特别提醒大家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同时,为了让大家有更为直观的认识,她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为大家讲解相关税法知识。她特别提醒道,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后开发票应该弄清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以1%的征收率税收优惠政策为例,只有纳税义务发生在2020年3~5月才适用1%的征收率。此外,她还为大家梳理了征收率下降对签订合同的影响,让前来学习的企业代表受益匪浅。
“公益律师”在线宣讲税法知识
企业代表点赞网络直播普法模式
在网络纳税人学堂普法课结束后,陈杨洋律师特别留出了互动答疑时间,为观看直播的企业代表和纳税人解答税法相关问题,赢得了大家的欢迎。
活动当天,网络纳税人学堂不仅在Acelaw法培学院直播,还在南昌县税务局服务纳税人的会议平台同步直播。据统计,当天Acelaw法培学院观看人数达586人,通过南昌县税务局服务纳税人的会议平台观看的企业代表达342人。
“本次培训非常成功,企业代表普遍反映培训效果好。”南昌县税务局工作人员介绍,开设网络纳税人学堂作为今年第29个税收宣传月活动之一,不仅扩大了税法宣传面,还创新了网络直播普法模式,赢得了企业代表的点赞。
“今年4月1日至5月20日,我们要在全县集中开展第29个税收宣传月活动。”南昌县税务局工作人员介绍。据了解,第29个税收宣传月主题为“减税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在当前的形势下有着特殊的意义。南昌县税务局要求各单位精准把握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内涵,围绕主题扎实开展工作,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宣传南昌县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便民办税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等方面的举措、成效,为推进税收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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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实录
小规模纳税人与个体户有区别
问: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区别?
答:小规模纳税人为增值税中的纳税主体,其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个体工商户为法律主体,当个体工商户满足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个体工商户为小规模纳税人;当个体工商户满足一般纳税人标准时,个体工商户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咋开发票
问:3月1日起,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的政策正式实施。请问,征收率调整后如何开具发票。
答:需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定,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至5月期间,则应当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发票;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在上述期间内,则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免税发票能抵税金吗
问:一般纳税人收到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税金吗?
答: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哪些情形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有哪些?可否列举下?
答:如果销售方收取的费用属于“价外费用”则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期咋规定
问: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来源:新法制报公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