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坚持把党史学习教育同总结经验、观照现实、推动工作有机结合,把人民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和检验律师工作的首要标准,通过普法宣传讲座、免费法律咨询、律师参与调解等形式,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努力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工作动力和实实在在的成果。
一、制定计划办实事
理公所紧紧围绕“我为群众办实事”目标要求,结合律师行业特点制定实施方案,突出工作重点,研究部署各领域现阶段突出的民生实事,切实解决好同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治理、普法宣传、企业合规、纠纷调处、环境卫生、乡村振兴等民生实事。同时,根据各项工作重点,制定工作计划、列出任务清单、确定时间节点,严格执行,认真贯彻。
二、走进企业送服务
活动开展以来,充分发扬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工作实际,突出专业优势,普法进企业,积极开展培训讲座,提供具有精准性、前瞻性的法律服务,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推动企业良性发展不断做优做强。
5月14日,理公所合伙人黄礼通律师前往南康赣商村镇银行,以“中小企业合同管理”为主题开展培训讲座。他从《民法典》合同编相关条文的修改及合同流程管理两个主要方面,结合自身执业经历,由浅入深地进行富有条理性的讲述,并指出企业推行合同流程管理刻不容缓,对合同法律风险要做到防微杜渐!
5月26日上午,李明律师前往赣州卷烟厂,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开展培训讲座,从《民法典》与企业生产经营、企业人格权保障、企业侵权责任风险防范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分享,获得大家一致好评!
三、深度普法话安全
1.携手共建和谐校园
为进一步提高在校学生的法律素质和道德情操,增强法治观念,在校园中积极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扎实推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理公所深入校园进行普法宣传。
4月26日,理公所援藏律师王鹏前往南伊乡小学开展专题宣讲活动。他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浅出的讲解,结合与青少年学习生活紧密相关的案例,就未成年保护、校园欺凌、青少年犯罪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并根据青少年的生理、心理、年龄阶段的特点分析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动机与原因,以及因冲动、无知造成的严重后果,告诫同学们要知法懂法守法,加强违法犯罪的自我防范和安全保护意识,做到远离犯罪,健康成长。
5月18日晚,理公所合伙人肖文君律师前往江西理工大学西校区开展以“加强自我防范,预防校园犯罪”为主题的法治讲座,数百名大学生共同聆听了此次讲座。他从侵犯财产型、人身伤害型、高科技智能型、猎奇好玩型等常见的大学生犯罪类型来讲解如何预防大学生犯罪,并从财产安全、生命安全和心理安全三个方面,倡导同学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做到心中有法、行为有度,保护自己健康成长,共同为建设法治学校、构建和谐校园贡献一份力量。
2.藏区宣讲铁路安全
5月20日晚,王鹏律师前往距离米林县城约10公里左右的扎绕乡萨玉村(地处雅鲁藏布江边,全村共有57户,农牧民人口计266人)为50余名藏族同胞讲解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宣讲中,王鹏律师声情并茂,全身心投入在乡村普法之中,听到村民爽朗的笑声,王鹏律师感叹,累并快乐着。
四、义务咨询践初心
“零距离”义务法律咨询活动,既为群众普及了法律知识,又增强了大家的维权意识,引导人民群众以法律途径反映诉求、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根据工作安排,我们大力开展“律师咨询及诉前调解免费”活动。
2021年4-12月期间,理公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全部免费,在律所主持、参与的诉前调解活动全部免费。诉前调解不成的,如果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则为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若不符合援助条件的,给予收费减免。自活动开展以来,理公律师已为200余人次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5月13日,理公所4名律师到赣州卷烟厂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义务法律咨询”,就企业职工普遍关心和自身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活动中,理公律师向职工们宣讲政策、法规、维权等法律知识,引导大家依法办事、依法维权,合理运用法律调解、法律援助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尤其是针对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房产纠纷、抚养与赡养、继承等法律问题,一一释疑,着力解决群众的最忧最盼最急之事,以实际行动践行初心和使命。
为引导社会各界着力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绿色发展理念,6月5日,理公所参加由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驻赣南专员办联合主办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主题活动,理公所环境资源法团队刘济方、易千律师到场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并为现场群众解答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关法律问题,本次活动围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主题,通过摆放“我承诺我践行”签名展板、“你问我答”宣传咨询服务、主题长廊、主题表演、云上看环保设施、发放环保宣传手册及环保袋等形式多样、精彩纷呈的活动,激发公众热情,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五、律师调解暖民心
近日,某建筑公司找到黄礼通律师,咨询其与某公司建设施工程款优先权的问题。黄律师在仔细查阅案件材料后发现,该笔建设工程款涉及70多位农民工工资,但该建筑公司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期限已过且其建设的建筑物已经设立了抵押权。单从法律上,该笔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主张很难得到支持。
经过深入调查,他发现本案存在以下切入点:一是案涉建筑物已经通过变卖程序变现,目前正处于分配阶段,各方均有尽快拿到分配款的心态;二是抵押权人是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的债权。经过黄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促成抵押权人与建筑公司调解,由抵押权人让出60余万元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保障了农民工利益,化解了社会矛盾。
来源: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