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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部分律师同行对保险行业“霸王条款”的相反意见
时间:200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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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担任有关保险机构常年法律顾问或仲裁及诉讼案件代理人的律师反映,律师业界针对保险格式合同不能一味地支持消协开展点评活动,也不宜在法律层面上给予过多地配合与呼应。其基本理由是,“保险格式条款并不具有霸王性”。综合其具体理由,主要包括:1、《合同法》第39条从立法上确立了格式合同的含义,而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2、保险格式合同比一般格式合同更加受到来自监督机构(如保监会)的备案监控或批准限制;3、地方上的保险机构自行添加条款或修改原有条款内容,损害消费者权益,其法律责任理应自负,但不能由此归咎于整个保险格式条款并据此确认系霸王合同;4、霸王条款并非“法言法语”,经常使用将导致公众对保险信誉度的社会性评价降低。持以上观点的业内人士建议:其一,可在《江西律师》杂志上介绍刊登此类持正反观点的文章,旨在广大律师中产生反响,以便共同研讨;其二,今后省消协若就保险“霸王条款”问题与我省律协开展协作活动时,省律协宜尽量安排相关专委会的委员律师参加,同时委员律师审慎发表法律意见,尽量避免所发表的观点给人留下“一边倒”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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