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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授予“律师执业30周年纪念荣誉”推荐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08-02
点击:
各设区市律协,厅直律师事务所
:
为纪念江西省律师协会成立30周年,进一步宣传律师工作和律师制度,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江西省律师协会章程》、《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的规定,省律师协会决定对全省长期从事律师工作的执业律师授予“律师执业30周年纪念荣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执业30周年纪念荣誉”授予单位
:
“江西律师执业30周年纪念荣誉”由江西省律师协会授予。
二、“律师执业30周年纪念荣誉”授予条件 :
江西省律师协会会员从领取律师执业证(含律师工作者证、律师临时执业证)之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 律师执业30周年以上者,可申请授予“律师执业30周年纪念荣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纪念荣誉
(一) 曾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行政处罚的(含6个月);
(二)曾被律师协会处以公开谴责以上处分的(含公开谴责);
(三)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其他不宜授予的情形的。
四、程序及要求
(一)对符合“律师执业30周年纪念荣誉”授予条件的执业律师(含法援律师、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执业所在单位应通知其本人于8月5日前认真、如实填写《“律师执业30周年纪念荣誉”授予推荐书》一式三份(见附件)。
(二)执业所在单位应对照授予条件认真审核,应签署推荐意见。并于8月10日前报所在设区市律师协会审核。( 厅直律师事务所直接报省律协秘书处审核)。
(三)各设区市律师协会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认真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提出推荐意见,于8月20日前报省律师协会。邮寄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北二路100号 省律师协会,邮编:330046,联系电话:6270274。
(四)由省律协奖励工作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报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下发授予荣誉决定。并在省律协会刊、网站予以公告,颁发“律师执业30周年纪念荣誉”证书。
(五)各设区律协、律师事务所对我省首次律师纪念荣誉授予活动,要认真组织,严格把关,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律师制度和先进律师事迹,树立我省律师队伍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在促进我省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中发挥积极作用。
附件:《“律师执业30周年纪念荣誉”授予推荐书》
江西省律师协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律师执业30周年纪念荣誉”授予推荐书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党 派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是否连续执业
取得律师资格时间
资格证号
从事律师工作起止时间
年 限
工作单位、职务
从事律师工作简历
是否受过处罚
执业所在单位意见
年 月 日(章)
市律协意见
年 月 日(章)
省律协意见
年 月 日(章)
备 注
注:此表可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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