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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举办《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解析与操作实务暨劳动合同争议处理高级研讨会的通知
时间:2007-12-25
点击:
中法培函[2007]第83号
★
关于举办《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解析与操作实务
暨劳动合同争议处理高级研讨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备受各方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劳动关系将更加复杂、劳资双方利益冲突将更加明显,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将明显提高, 业内专家预测企业面临的劳动争议将翻倍递增;各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将面临变革性的挑战和考验,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乃至全面经营管理模式,势必受到深远影响。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劳动合同法》制订了实施细则,该细则定于2008年1月1日与《劳动合同法》同时施行。实施细则对《劳动合同法》中的很多条款作了明确化的规定,为此该实施细则将是用人单位理解应用《劳动合同法》的主要依据。如何正确理解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提升员工关系管理水平,避免劳资冲突,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法》框架下对员工实现有效的管理,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管理者关心的重点问题。
为帮助广大企业准确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相关内容,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决定举办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解析及操作实务暨劳动合同争议处理高级研讨会”,届时将邀请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权威部门参与劳动合同法立法,实施细则制定的官员与顶级劳动法、员工关系及人力资源专家为参会人员详细解析新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和新趋势,员工关系管理的新经验、新理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各国有、外资、合资、民营企事业单位董事长、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行政总监、人事经理、工会及负责劳动关系的专业管理人员;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和工会组织主管领导;各级法院相关法官;律师事务所受理劳动争议的律师;国内外人力资源专业咨询机构、人才服务机构、HR工具及产品厂商;国内外商协会主管领导;各科研、院校从事劳动合同及人力资源研究的专业人士。
二、研讨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条款的全面解释和要点讲评
1、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新规定
2、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新规定
3、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新规定
4、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防止劳动合同短期化)的新规定
5、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约定条款和免责条款的新规定
6、关于合同期、试用期的新规定
7、关于劳动关系建立和办理用工手续的新规定
8、关于服务期、出资培训与违约金、赔偿金的新规定
9、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的新规定
10、关于劳动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的新规定
11、关于拖欠和克扣工资的新规定
12、关于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人、投资人和合并、分立的新规定
13、关于集体劳动合同的新规定
14、关于劳务派遣的新规定
15、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新规定
16、关于单位发包、个人承包用工的新规定
17、关于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新规定
18、关于办理退工手续的新规定
19、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新规定
20、关于劳动者依法解除、违法解除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
21、关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新规定;
22、关于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相关手续的新规定、经济性补偿或赔偿的新规定;
23、关于监督检查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的新规定
24、关于新旧法的过渡和衔接
(二)、
目前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法律风险
(三)、《劳动合同法》背景下用工管理与风险防范
(四)、新《劳动合同法》下企业劳动合同管理重点、难点、疑点问题研讨及劳动合同争议处理技巧
(五)、用人单位应对最新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策略与措施
(六)、《劳动合同法》下各企业规章制度设计
的要点起草与范本示范
三、主讲专家
余明勤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起草人
王 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司纪检书记
郭
军
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劳动合同法起草人之一
杨永琦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保障科学院主任
四、
时间、地点
报到日期:2008年1月18日
讲座时间:2008年1月19日—21日
讲座地点:北京市(具体与会地点另文通知)
报名截止日期:2008年1月11日
五、研讨费用与参加办法
参加会议的代表须交纳研讨费1380元/人(含资料、专家报告、茶歇、场租等)。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
1.会务组联系方式:
电 话:(010)
68588940
传 真:(010)68539075
联 系 人:
侯家国 13683070546
2.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邮 编:100034)
电 话:010-66132315 联系人:赵老师
六、特别声明
为维护社会诚信,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的培训项目均在中国法学会及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官方网站上公开披露。其它单位使用带“中国法学会”字样的名义开办培训班及研讨班、论坛等,均属侵权行为。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
http://www.cls.org.cn
中国法学会
http://www.chinalawsociety.org.cn
附件:
报名表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
200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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