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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省律协破产与清算专委员会年会会议纪要
时间:2014-01-02
点击:
2013年12月21日至22日,江西省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专业委员会2013年年会在九江市召开。
一、年会概况
本次年会由江西支点律师事务所和江西擎天律师事务所承办,九江市司法局和九江市律协给予了大力支持。出席本次专委会年会的有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唐锋,九江市司法局宋琦局长、邓华熔副局长,市局律管科聂科长,专委会委员及非委员律师共40余人,会议由专委会主任姚建主持。
本次年会的内容:一是参观学习九江市律师承办破产案件的先进做法和实务经验;二是传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2013年年会精神;三是就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实务问题进行研讨;四是对今年专委会的活动情况进行总结;五是讨论决定了明年专委会的活动计划。
邓副局长代表九江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向年会致辞,同时介绍了九江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九江市律师业的发展状况,希望借助本次专委会召开的契机,推动九江市破产与清算业务的发展。崔健委员代表九江市律师介绍了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实务经验。唐锋副会长在年会的总结发言时强调:一要认清形势、增强信心;二要提升能力、顺势而为;三是目前专委会内部已形成良好的学术、人际和执业氛围,要进一步优化专委会的委员素质和结构;四是专委会开展活动要坚持“对业内对业外”两个开放;五要借助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东风,在法律顾问业务及企业破产业务等方面,积极主动开拓,同时又审慎应对,潜心学习研究,唯有作好前瞻性准备才能抓住机会,有所作为;六是各位委员都是业务骨干、律师精英,应关注和加大对青年律师的扶助,加强对青年律师的培训教育,使他们能健康快速的成长。
二、实务研讨
为加强理论研究和实务研讨,专委会编制了第一辑《律师破产实务学习资料》。在实务交流活动中,与会人员以案说法,讨论热烈,就实务中遇到的困惑或问题提出来,大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同时办案过程中积累的一些经验,也提出来供大家共同分享,很多的意见或建议的提出对于开拓大家的办案思维大有稗益。
1.关于应收账款的催收问题。江西擎天律师事务所的崔健律师以国有企业九江市进出口公司破产案为例,就有账无物的存货损失如何处理及应收账款中催收成本大于应收账款本身和无法催收的账款该如何处理介绍了自己的实务经验。
2.关于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问题。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叶菊华律师以3家高度混同的关联企业(其中一家尚不具备破产条件)为例,就如何进行合并破产谈了自己的办案技巧。
3.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实务运用问题。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邹忠平律师就实务中如何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进行了详细解读。
4.关于校办企业如何进入破产程序的问题。
5.关于劳动仲裁与破产法如何有效衔接的问题。
6.关于管理人履职中如何有效防范风险的问题。
7.关于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如何处理好与法院、债权人、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争取他们的最大支持与配合的问题。
8.关于债权审查确认中对担保财产、重复抵押、虚构债权问题如何进行甄别的问题。
上述第4至第8个问题,与会律师亦集思广益,畅谈交流了各自的办案思考及心得。
三、
共识与指导性意见
经过研讨和实务经验的交流,就专委会活动的开展,形成了若干共识,就规范开展破产与清算等相关业务形成若干指导性意见(讨论稿)。
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由此可见,企业破产制度的完善已上升到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战略的高度得到重视,为企业破产提供法律服务将成为律师一个更加宽广、更加规范的业务领域。
2.2014年专委会委员应按《活动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应积极吸收那些乐于参加专委会活动,又有实务经验的律师参加,壮大专委会队伍,提高整体素质与水平。
3.加强研讨沟通。目前专委会设有两个交流平台:短信平台和专委会网站。随着现代通讯的发展,智能手机的普遍使用,将建立专委会微信平台,便于大家随时交流。同时应积极撰写论文,加强理论研究与实务研讨,提升业务能力与水平。
4.运用破产法开拓律师业务。律师在破产与清算实务中除了担当管理人之外,还可以作为债权人代理人、债务人代理人、债务人股东代理人、担保权人代理人、取回权人代理人介入破产法实务,也可以成为债权人向债务人追债的手段。
5.管理人报酬除了按变现破产财产的一定比例收取外,管理人在管理变现担保财产、处理建筑工程款优先权、取回权等方面,都需要做大量工作,管理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的比例规定据此向相关权利人收取报酬。
6.律师事务所从事管理人业务,一定要建立破产业务团队,注重团队合作,注重业务培训,尽快改变目前律师破产业务专业化水平不高的局面。
7.申报债权的审查,应按照初审
复审
复核程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差错率,尤其是对那些财务账册不全、财务管理不规范的民营企业的破产。
8.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确立债权异议的期限和方式,因为目前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通过在债权人会议上以法院决定或债权人约定的形式明确异议债权主张权利的期限和方式,避免异议债权无期限规定而导致整个债权人人数及金额无法及时确认,影响破产程序的推进。建议异议期限以15日为宜,即对管理人的债权认定有异议的,在收到认定书后15日内向管理人提出,对管理人复核认定后有异议的,在收到复函后的15日内向法院起诉。
9.破产债权的清收,应注意诉讼时效,及时公告。无法清收或清收成本过高的债权可以通过整体打包方式进行处置,管理人不轻易予以核销。
10.管理人接管企业财产时应与评估机构同时接管,同时移交,节约时间,提高效率。
11.对于破产案件债权人人数不多,需审议表决的是非财产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在征得法院同意后,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以节省破产费用。目前有些地区已采用。
(执笔人: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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