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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错案面前法官没有任何借口
时间:2013-05-18
点击: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时间:2013-05-15
守望法园
纵然错案的发生有各种因素起作用,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司法链条上的任何一个环节推卸责任的借口……作为在场者的法院和法官切不可自我辩解,因为那些付出十几年自由和青春的错案当事人会感到心凉
□丁国强
最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李怀亮案件中,法院在没有发现真凶、“亡者没有归来”的情况下,以证据不足为由依法宣告李怀亮无罪,这就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按照疑罪从无做出判决的,这是法院在付出巨大代价、经历惨痛教训后在思想认识上所取得的重大进步和成果。(见《人民日报》2013年5月10日第11版)在被告人李怀亮被羁押12年之久的情况下,这位负责人却说是“重大进步和成果”,体现的是坏事变好事的政绩智慧。在错案面前,法官应当多一点自责,少一点推卸。法官不是永远不出错的上帝,极少数错案的存在并不能否定司法机关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因此,在错案上面做过多解释,甚至尽量往功劳上面靠,不是一种真诚和理性的态度。如何对待错案,不仅关系到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而且也关系到全社会的法治信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错案尽管在司法案件总量中所占比重极小,但是,影响力大、标志性强,对人民群众造成很强的心理冲击。在错案面前,法官应当反思,至少是沉默,因为发生错案没有任何借口。错案不仅严重影响当事人及其家庭的幸福,也影响人民用法治成就中国梦的信心。
笔者认为,错案发生后,重要的是启动国家赔偿程序、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堵塞制度漏洞。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撰文说:“法院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是极为罕见的,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冤假错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或者是马虎失职的结果。”无论出于什么原因,错案的发生都是一种教训,一种耻辱。公众对错案的苛刻评论其实都是出于对公平正义的向往,要求公众舆论包容错案是一种幻想,也是浮躁心态的反映。司法机关真正要做的是把公众舆论对错案的挞伐转化为一丝不苟办铁案的动力。错案虽然不可能完全避免,但是,错案就是法官错误裁判,错案面前法官没有任何借口。
德沃金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但却不是它的先知或预言家。”(《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1996年版,第362页)法官拥有最后的决定权。公正是司法的内在本质属性,也是司法活动的根本目的,防止错案发生不仅是司法的现实目标,也是法官职业精神的体现。只有将司法公正作为至高无上的神圣使命,才会不遗余力地去排除干扰,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美国威尔金法官说:“法律和法院在国家中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是理智和道德功能在个人身上的延伸。”(《法律职业的精神》,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45页)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说过:“去找法官,也就是去找公正。因为人们认为,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尼格马可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38页)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公正的最后防线,在防范错案上担负着高于其他司法机关的责任。如果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的结论保持高度一致,就谈不上相互制约和控辩平衡了。人们有理由对“身披法袍的正义”报以更大的期冀。
获得庭审的权利是基本的人权,法学界将其视为第一人权,这凸显了司法审判在公民权利救济上的不可替代性。人民法院通过不偏不倚的公开独立审判,实现司法权的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的统一,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审理案件。人民法院是正当法律程序的操作者。法官奉命行事、放弃原则就会使司法审判形同虚设,这不仅是对法律正当程序的戕害,也是法官职业使命的放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一个公民定罪,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当然,司法机关认识案件查明事实的能力是有限的。在不能达到客观真实时,法官只能接纳由证据支持的法律事实。司法审判具有亲历性,舆论不应过多过早介入,不应对审判结果进行偏离法律精神的无原则质疑。正义的实现需要依赖于人民对司法程序的信任。一方面,人民法院应竭力防止司法程序出现瑕疵,另一方面,公众也不能寄希望通过制造舆论给法官施加压力,这同样是对司法环境的破坏。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参与必须建立在尊重司法权威、崇尚法治精神的前提下,限制舆论对司法妖魔化的想象空间和话语空间,否则,媒体审判就会变成另外一种形式的人治。
近来出现的几起刑事错案无不是对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的背离,存在轻信口供,不重视非法证据的排除,证人出庭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定罪量刑是一项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被剥夺,容不得半点马虎,更不允许外在力量对法官指手画脚。英国法学家罗杰·科特威尔指出:“在法官做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宣布决定的法官,其做出决定哪怕是受到其他意志的微小影响,他也不是法官……”(《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7页)。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官没有资格用“奉命行事”这样的字眼来为办错案开脱。纵然错案的发生有各种因素起作用,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司法链条上的任何一个环节推卸责任的借口,否则,错案隐患就难以消除。对待错案的态度是一种价值立场而非技术分析,反映着法院的司法操守,体现着司法底线。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社会当有充分理解法院苦衷的善意,但是,作为在场者的法院和法官切不可自我辩解,因为那些付出十几年自由和青春的错案当事人会感到心凉。
(责任编辑:李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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