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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法律的工具价值
时间:2013-03-23
点击:
来源:法制日报 2013年03月20日
无斋片语
我们对法律的功能和作用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工具观上……法律功能和法治的最高境界要求将法律当做一种内心信仰,当做每个人心中的一种价值维系以及人生意义的追求,当做一种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化身
□吴情树
在我国古代,法起于兵,源于刑,其实质是统治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这种法律工具观在我国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和根深蒂固的传统。例如,唐朝的吴兢在《贞观政要·公平》中就言到:法,国之权衡也,时之绳尺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取正直。唐太宗也提出:“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安民之政,莫此为先的要着”的著名论断。此外,还有人说: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绳尺也;大抵法者,犹匠人之绳尺也,犹冶人之模范也。
在现代的一般法理教科书中,也一直坚持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工具。这种法律工具观到了现实生活中,往往被片面地理解为,包括宪法在内的各种法律是公权力掌握者统治和管理老百姓的工具。可以说,这种法律工具观是对法律功能的片面理解,只看到法律是公民的行为规范,没有看到法律同时也是一种指向掌权者,限制公权力的裁判规范,只重视法律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价值,不重视法律还具有保障公民个人自由的功能。
在一些公权力掌握者心中存在着某种特权思想和观念,错误的认为法律是规制普通公民行为的规则,而不是同时规制自己裁判行为的规则,似乎可以逃避法律的约束,可以游离于法律之外,而只有在自己受到侵害的时候,才会想起法律的作用和权威。例如,坊间流行的一句话颇能形容目前一些官员的普遍心态:你给领导讲法律,领导给你讲政策;你给领导讲政策,领导给你讲政治;你给领导讲政治,领导给你耍流氓;你给领导耍流氓,领导给你讲法律,绕了一圈又回到法律的原点。法治是一个相互尊重的信任系统,为什么沟通双方不一开始就将讲法律呢?如果双方一开始都讲法律,那么双方都会同时进入一种法治的良性信用系统中,社会主体的沟通交往将更容易进行,双方的交易成本也将大大降低,这将非常有利于节约整个社会的资源。
最近,“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仅是一句家喻户晓的名言,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共识和目标。在这里,将制度形象地比喻成笼子,非常生动和贴切。其中,所谓的制度主要是指包括宪法在内的各项法律制度,更准确地说,只有推行法治才能真正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目标,因为法治的首要含义就是要将公权力这头怪兽关进法律的这个笼子,而笼子就是人民所能采取的控制权力的工具,人民通过民主的方式制定法律,然后再通过法律的方式来对国家权力进行授予和限制,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法律就是控制公权力的工具,就是保障人权的工具,只有让权力运行在法律的轨道上,权力才不至于滥用和腐败,公民个人的自由才不至于被侵犯。相比而言,这样理解法律的工具价值极大地提升了法律的价值,深化了我国执政者对法律功能的认识,对于法治建设而言是一个重大的历史进步。
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我们对法律的功能和作用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上述的工具观上,即不管是早期将法律看做是规制公民行为,维护统治的工具,还是目前将法律看做控制公权力,保障人权的工具,都仅仅将法律视为一种工具,都只发现和重视法律的工具价值,没有发现和重视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独立价值和意义,即法律本身就是正义的文字表述,法律的存在本身就有价值,这种价值就是宣示社会正义的存在,宣示天下公理的存在。试想,人类如果没有法律,社会的交往和沟通就无法实现,人类的生活就会失去意义,人类就会退回奉行“丛林法则”的自然界。因此,法律功能和法治的最高境界要求将法律当做一种内心信仰,当做每个人心中的一种价值维系以及人生意义的追求,当做一种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化身。例如,在西方文明的源头古希腊,法的基本含义包含了公平、正义、权利。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就提出:“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
因此,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对法律功能和作用的认识必须超越法律的工具价值,因为如果把法律仅仅视为是一种工具,那会大大贬低法律本身的价值和尊严。因为在立法者和司法者看来,既然法律是一种工具,那么就会得出:只有当这种工具对其有用的时候,我才将其视为法律,但如果对我没有用,我则弃之不用,这就会使得法律本身失去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尊严而沦为一种纯粹的可用可不用的工具,这种法律工具观就会导致法律难以在国民心目中产生某种尊贵感,难以获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和认同,以至于就出现了老百姓信访不信法和信权不信法的反法治局面。
总之,在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每个人的理性表达,是我们每个人心中崇高的道德律令,是一部保障每个公民自由的圣经,尊重法律就是尊重自己的意志和理性,破坏法律就是不尊重自己,违反法律就是不把自己当做一个理性主体。只有这样理解法律,才不会贬低法律本身的价值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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