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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律师广告的年代
时间:200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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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卫江
我拍的DV《我爱律师》的片头和中间引起很多自以为好笑的律师广告,如离婚律师广告:“在法律冷静的关怀之佘,让您感受暖暖的人文关怀。”观众居然没多少笑声。然而,记得我第一次看到一个竖立在上海浦东某公路上面的非常巨大的广告竖在那里,说明应该是有用的。
常见一些报纸杂志中夹杂着律师广告,让我逐渐熟悉一个律师广告年代,尤其是作为律师,更容易关注律师广告。另外,还会经常接到百度、googlc推销员的电话,告知你一条提升业务量的好消急,就是买他们的网络广告。每当打开我的gmai1邮箱,总会出来一个上海的刘律师,号称是知识产权专家,能解决这方面的疑难杂症。我的一位专做婚姻案件的律师朋友在一次会议上大骂百度缺德、唯利是图,因为百度是唯点击数至上的,每次有人点击婚姻律师,买广告的就得付十几块钱。
美国原本尊崇英国传统,不允许律师做广告。1977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Batcs v・statc案件时,认为律师做广告是其享有的言论自由,州政府无权禁止,由此开启了律师的广告之门。但是,各州仍然对律师广告有一定的限制,如不能用现有客户名义做广告,电视广告不能用音乐,不能雇用演员,出事故30天内不得给受害者寄广告信等等。并规定律师广告不得虚假,不得误导、欺骗受众。州政府管制律师广告的理由之一是,广告会影响律师的职业特征,从而鼓励商业化。
从英国的传统来说,英国律师视自己为公共服务(pub1ic serviccs)的提供者,而不单单是谋生的职业。它不是什么买卖,因此,不应允许律师做广告。但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传统并不能对抗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且现代社会,人们不再轻视以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的职业,认为律师服务并不是一种交易(tradc)已经不合时宜。
每个职业都有其独特的价值,法律职业的价值是,它是维系社会运转的基本工具。一个国家不管是信奉法治还是德治)只要有市场经济,恐怕都离不开法律。如马克斯韦伯所言)资本主义需要一套与之配套的法律,以减少不确定性,增加和陌生人做交易的可信度。法律职业的价值,正如医生职业的价值一样,是不可替代的,又带了点神圣性。医生挽救生命(健康),法律提供公平(正义)。
和法官的权力不能买卖不一样,律师的服务是能够购买的。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律服务。这个服务由于涉及治国之器)因此,是专营的,需要特别的培训,特别的执照,同时需要特别的职业准则。由于特别,因此即使是客户出钱购买了律师的服务,这个服务也无法只服务一个主人,因为律师还必须对法律负责。他需要在两个“主人”之间平衡。如果只服务客户、而背叛法律原则,那他就变成一个讼棍了。
如今,商业化大潮席卷一切,世上似乎再无商业之外的净土。上海的静安寺培养了很多MBA,河南某个寺庙的方丈以佛门CEO自居,六根清净已是奢望,如何以佛的名义把经济搞上去才是有为的和尚。在此背景下,律师更是难以免俗。律师协会的排名是按照创收排的,全国优秀律师大多是大款、好律师、成功律师就是有钱的律师。如何成为成功律师(有钱有名)是大多数青年律师早上醒来的第一个念头。
上海律协曾花费300万元评选了10位东方大律师。标准当然是德艺双馨。十位偶像级大律师无不是商业成功的律师,其中当然有很优秀的律师,但也未必全是,因为评选过程少不了“运作”。几乎每个参选的律师都知道,评选是最好的广告机会,而且,是别人买单的广告,这个广告背后还有律师协会的背书。世上有比这更好的买卖吗?
现在,律师广告大多以“软广告”的形式出现、就是借协会、政府头衔、电视、出书、写博客而推销自己。最好是弄个头衔,这样才能让陌生人相信你。不行的话,亮点关系给他看看,比如和领导人合影什么的。
在这个混沌的年代,我国法院、律师协会在规范建设方面几乎无所作为。很多情况下,反而让混沌更加浑浊,如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法院推荐的志愿律师等等。一个缺乏尊严的时代,肯定缺乏有尊严的职业。如博导,会和潜规则女生联系起来;教师‘会和补课收费联系起来;医生,会和收红包联系起来;法官,会和办关系案、金钱案联系起来。而诉讼律师,会和法官搞猫腻联系起来。现在谁能说哪个职业一定是有尊严的,哪个头衔能说明丿点什么的,没有。因此,律师做点商业广告实在算不了什么。
圣人出,黄河清。黄河是越来越浑了。广告出,律师混。商业味越来越浓了。犹如在江湖上混,如果没有点华山派掌门,武当派首徒,武林十大杰出青年,三节棍第一人等等头衔,都不好意思出门。这不,这个写专栏的律师也在做软广告呢。
(作者单位: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执委)
——本文引自《方圆律政》2009年11月号
【编后语】
数年前,经上海律协牵线,省律协有幸请来斯大律师为我省的青年律师作专题讲座,期间,其才思文彩以及幽默的讲演风格,至今令诸多我省青年律师同行难以忘怀。南昌人有句俗话:“一句话说得人跳,一句话说得人笑”。可见,当观点确立后,如何在和煦的氛围下,让他人重视抑或接受你的见解,似乎比径自摆出观点更为紧要。关于律师广告等业内现象抑或问题,智者见智,仁者见仁,本属普通,但鉴于律师行业仍时有好持偏颇观点见解之业内人士,喜做些“一句话说得人跳”之类事情,故特推荐斯大律师的该篇佳作,以飨读者。
(责任编辑:常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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