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走进省律协
业内动态
通知公告
设区市律协
律师园地
律师党建
律师培训
专业委员会
规章制度
律师荣誉
文件下载
通知公告
更多+
关于2023年全省律师行业公益表现突出的律师机构和律师拟通报表扬名单的公示
04-18
2024年江西省律师协会招聘启事
02-07
《江西省律师协会章程》
12-25
关于“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 名单的公示
10-23
关于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先进典型表彰拟推荐对象的公示
06-25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06-14
关于全省律师行业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拟通报表扬名单的公示
05-31
关于2023年度“新时代赣鄱先锋” 拟推荐人选的公示
05-25
专题聚焦
律师园地
换个角度看群体性事件
时间:2009-08-19
点击:
——兼谈律师在解决群体性
事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 谭棠武
内容提要 在一个开明的国度里,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群体性事件,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我们应以平常的心态去看待;任何事物都有其正面和反面,群体性事件不应只有负面意义。崛起中的转型中国不再需要“极端的麻木不仁又极端富于忍耐力”的“顺民”,而是需要塑造热情进取、个性张扬、权利意识强烈又勇于承担义务和责任的现代公民。在因势利导非暴力群体性事件的同时,必须严肃惩处挑战法律权威破坏法治的行为,以免对法治进程及塑造现代国民的健康性格产生不利的影响。律师群体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处于独特的地位;应克服以往的不足,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公民性格 律师 地位和作用
关于群体性案件,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是这样定义的: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或非诉讼案件。显然,群体性案件的外延要小于群体性事件,但是到目前为止,对群体性事件仍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因此,我们就不作过多定义上的区别,只按上述定义展开讨论吧。
这几年,我国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从1993年到2003年间,由每年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加的人数也由约73万元增加到307万人
①
。此后,群体性事件是有增无减。因此,不能不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于德宝在《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和起因》一文中,对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及成因作了精辟的概括。还有不少研究文章对群体性事件进行了讨论和研究,观点均大同小异。但本人因视角不同,所以恐怕观点也不尽相同。在此,本人发表自己的一管之见,以同读者诸君商榷。
一、以平常心态看待群体性事件
在任何一个开明的国度里,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群体性事件,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不应把它视若洪水猛兽,而应把它看作公民表达个人意愿的一种方式。如果没有群体性事件,这个社会倒是可能出了问题了。前一阵子,本人在网上看了一个我国学者在国外游学所写的博客,其中一篇就叫《在国外见到的一次群体性事件》,描述了他亲眼所见的一次群体性事件:在某国某城市的广场上,聚集了二三十个公民,或举着横幅,或举着牌子。广场上其他人则对他们视若不见,怡然自得享受舒适的阳光。偶然有人过去问一下他们到底为什么集会,过后发现事不关己很快离开。有人甚至认为他们的要求不尽合理而与他们争论几句。整个过程不到一个小时,集会的人发表了一下演讲接着就散了。该情形就象逛了一下集市或跳了一次街头舞。因此,该学者认为:这样的情形是该社会中常有的现象,国人见惯不怪。大家都以平常心态对待。事实上,我国《宪法》《游行示威法》都规定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只要没有超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公民都可以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这样去看待群体性事件,我们就不必面对群体性事件惊呼“狼来了”。
二、群体性事件的另一面
哲学常识告诉我们,任何事情都是一分为二的,凡事有利必有弊;反之亦然。不是吗?如果谁说汶川地震是国难也是契机,初略看起来,恐怕所有人都要骂他缺乏起码的人性。但我在看过付清《汶川地震是塑造公民性格的契机》一文后,倒是完全认同了他的观点。“在此一刻挽救生命就是最高政治。使政治哪怕在一个较短时间内超越现实的利益考量,去捍卫生命的尊严,让我们看到政府执政理念的进步”。公民社会“以行动体现了对生命本质的尊重,彰显了社会关怀的价值。”“奠定我们关心陌生人的普世价值”。“……并以此为契机,改变在各种现实的矛盾纠葛中变得麻木的心态,开始关心身边的环境和问题。我们能否从现在开始,以公民的身份和意识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推动建设更为公平和谐的社会”。
②
象汶川地震那样的国难,都竟然可以发掘出如此重大的正面意义,可以因此断定:群体性事件恐怕不应只有负面意义。人们在分析群体性事件的成因时,其实也认识到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日趋多元化、复杂化。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社会利益和价值观念由单一趋于多元。”
③
我想说的是:群体性事件不是灾难,而是伴随改革开放,推行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而且这个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塑造现代公民所应有的性格:热情、进取、个性张扬、权利意识强烈;同时,也关心他人和自己所处的整个社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很难想象,一个连自身权利都漠不关心、麻木不仁的人,还会去关心和尊重他人的权利。换句话来说,“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
④
一个人首先要能关心自己的权利,才有可能指望他去关心别人,关心整个国家和社会。现代社会,不再需要“极端麻木不仁又极端富于忍耐力”的“顺民”。
⑤
在维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如何借助市场经济的助力塑造现代公民的性格,是当今中国社会转型的一个重大考验。因此,对于群体性事件,我们不能只看到其消极的一面,而始终看不到另一面。
三、“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何时休
较长时间以来,在群体性事件问题解决途径上,出现了一个公认的定律: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由此带来的恶性影响是不容低估的,其结果是“暴力维权的普遍化”,
⑥
法制秩序遭到严重的破坏,政府的尊严及法律的权威均面临挑战。本人所代理的一个山林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对方当事人在认为判决对己不利的情况下,毁林几百亩。公检法各部门出动100多人前去制止;结果多人遭殴打,警车也被推翻。面对如此明显的犯罪行为,最后,为了稳定而放弃了追究。这种以牺牲法制为代价的稳定,到底有多大价值,是值得拷问的。
本人认为:要走出这样的一个“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怪圈,首先,要从改变观念入手。我们平时常说,群众利益无小事。当群众通过合法手段表达诉求时,一定要充分重视,不推诿不拖延,以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迅速解决,不要等到事态过火时才予重视和解决。笔者经历这样一件事情:一个村小组被政府征地,认为补偿费太低了,叫人写了一个反映要求增加补偿金的书面材料。这个材料简短、平常,没有任何过激言辞。相关部门接获该材料后,不是赶紧研究如何解决群众的要求,而是派人去严查到底是谁给他们出了点子,写了材料。最后事件发展到群众上了国道阻碍交通,才予重视和解决。这样的解决方式,其负面影响是可想而知的。其次,对违法闹事者一定要依法惩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如同虚设。”伯尔曼的名言,印证了我们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惨重教训。我们的《宪法》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崇高目标,而且唯有如此,才是现代中国崛起的唯一出路。因此,我们在依法尊重和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的同时,对于敢于挑战法律权威,动辄打砸闹事等破坏法制的行为,必须予以严肃惩处。否则,长此以往,法律的权威丧失殆尽,如同虚设,其后果是难以想象的。这其中还有一个让我们不愿看到的结果就是:对于塑造现代中国国民的健康性格必将产生不利的影响。
对合法表达诉求者维护不足,对违法闹事者处罚不力,是我们无法走出“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怪圈的根本原因。因此,要使群体性事件的解决走上良性轨道,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原来的处事方式。
四、律师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现代律师制度,是法治的象征,现代社会成员借助律师社会群体的力量对抗强权、捍卫权利、追求正义。“律师制度是法治的制度安排。律师群体是守护人权的社会力量,并非随心所欲规定的”。
⑦
我国《律师法》第1条对律师的职业价值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律师机构属于中介机构的性质,也决定了律师在社会中比较超脱、中立的地位。这就使律师在各方当事人之间调和利益矛盾具备了充分的社会基础。当事人有理由不相信行政官员,不相信企业主,不相信法官和警察或其他任何人,但没有理由不相信自己聘请的律师。有时虽然没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但以第三方的身份介入群体性事件,其信任度相对也较高,往往能起到其他单位和个人介入所不能起到的作用。
律师还有着自己独特的专业优势。律师所学的是法律,而法律实际上就是一门治理社会的学问。因此,律师参与解决群体性事件,就象医生为病人治病一样正常;是手到拈来,顺理成章的事情。
此外,律师还有着较为丰富的处事经验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也就是具有所谓的职业优势。特别是执业时间稍长的律师,几乎每人都经历各种复杂的事件和局面,有着一般人所不同的见闻和经历。因此,律师具备处理复杂问题的经验,方法较为灵活和多样。
因此,《意见》明确肯定:“律师介入群体性案件,有助于政府、企业等相对方依法行事。律师从个案入手,进行分析探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助于推动司法、立法活动和依法行政。”
律师为群体事件提供服务的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1、法律咨询;2、代理诉讼或非诉讼;3、居中调解;4、担任法律顾问。5、代为申诉。第5种服务方式容易被误解为挑动当事人上访,因此,往往为律师所不取,《意见》也明确予以禁止。
五、律师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发挥的作用不足
律师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发挥的作用不足,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律师职业被边缘化,有的人因此成为社会事件的旁观者。根据现今我国律师制度的安排,社会律师均辞去了公务员身份。这就意味着律师终生不能从事行政工作,成了“终身律师”。律师口碑再好,成就再高,也只能在律师圈中转悠。律师介入政治的途径很有限,比如说:担任政协委员、人大委员什么的,再有就是搞搞立法建议,向政府建言,法律援助,公益诉讼,慈善活动等等。这种实际与核心政治无缘的制度安排,造成了相当一部分律师成了群体性事件的旁观者,缺乏参与的热情和动力。2、部分律师商业化思想较浓。部分律师对吃力不讨好,甚至可能带来职业风险但又没有多少经济收入的事务不愿参与。3、对律师的作用认识不足,信任不够。有少数人对律师存在偏见,认为律师是挑动辞讼者,不安好心。有时律师依法正当提供服务,也被认为是有意作对和设置障碍。有时相关部门主动邀请律师介入群体性事件,也往往授权不足;律师的正确意见有时难以采纳和落实,以致延误解决问题的时机。
学界普遍认为:“法治视角下政府行政模式的转变”应从无所不管向“有限政府”的方向发展。“市场能处理的,政府不应干预;个人权利的事情,政府不应干预;政府能够管理的事情越少越好。”
⑧
客观现实也证明,政府什么事都管,实际已使政府不堪重负,同时,也使自己时时处于风口浪尖上。现今群体性事件往往有针对政府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动向,一次次使政府陷入被动。因此,政府应尽量使自己从繁杂的事务纠纷中解脱出来,避免事事成为利益相关方和直接对立方。这样,才有可能使政府走上高效运转的轨道。有时从台前退居幕后,不是退缩和懦弱,而是自信和智慧的表现。
关于社会中介机构,其他社会团体或组织在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在重庆出租车司机罢运事件出来以后,学者有较多的论述。比如说,如果出租车司机成立一个出租车司机协会,碰到什么利益相关的问题,出租车司机都交由协会去解决,那么,在政府与出租车司机之间,就有了一个“缓冲地带”,政府就无须直接面对一个没有组织一哄而上的庞大群体。事件的解决也有序的多,无须事事群体出动,因而从根本上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这实际上是一个非常浅显的道理,一点都不深奥。
敖斌在《法治视角下政府行政模式的转变——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一文中,对政府转变观念,充分发挥律师的职业功能,使政府向“有限政府”过渡作了非常全面的阐述。笔者深以为然。要充分发挥律师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律师群体中一部分人必须改变旁观者的角色,由旁观者转变为积极参与者;同时,从“有限政府”的目标出发,政府也应充分认识到律师机构作为中介机构的独特地位,增强对律师的信任和尊重,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下,中国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一支完全信得过的队伍。“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是律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据《瞭望》2009年5月4日报道:40岁的周晓明律师,是辽宁国宸所的律师。他成功地处理了企业职工重大群体性案件和其他职工维权案件多达2000起。这是一个多么骄人的数字。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律师群体对参与解决群体性事件的热情和能力。在有些个案中,律师哪怕是代理与政府部门或企业的相对方,其目标还是促使事件朝合法、有序、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体现对现行法律秩序的尊重,维护法治的实施。最终目标应该是一致的。因此,只要抛弃狭隘的利益观念和已经过时的偏见,就一定能充分发挥律师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的独特作用。
换个角度看群体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其表现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这对塑造我国国民性格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如果认可这一点,对于群体性事件,日后我们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恐怕就不能只作简单的防控,而应因势利导发挥其积极的一面,抑制和克服其消极的一面。
注释
①于德宝《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和原因》,
http://theory.people.com.cn/GB/49154/49156/4511453.html
。
②付涛《汶川地震是塑造公民性格的契机》,2008年9月18日,《中国发展简报》,
http://www.ngocn.org/?action-viewnews-itemid-35267
。
③同①。
④卢梭《社会契机约论》,摘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12月,第220页。
⑤火力准备《中国人几千年来的国民性格是如何演变的》,2004年12月24日,http//www.fyjs.cn。
⑥徐昕《警惕转型中国暴力维权的普遍化》,2003年3月30日。
http://hi.baidu.com/56cun/blog/item/ab4369edec80464879f055c0.html
⑦谭尚军《律师的职业价值》。2008年6月28日
http://www.studa.net/shehui/080727/16060495-2.html
。
⑧敖斌《法治视角下政府行政模式的转变——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江西律师》,2009年第2期,第20页。
分享到:
微信
更多
0
上一篇:
石钟山逐日之旅
下一篇:
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辩论速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