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源于宗教,法律从宗教中获得神圣性是西方的法治历程,故西方国家的法治得以确立和发展的观念基础正是宗教式的法律信仰,而西方法治的实现,与西方国家律师所特有的以法律信仰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传统密切相关。中国的法治思想的提出,则是政治家们和民众经过对自己祖国的苦难历程的反思后,提出的政治口号和法律理想,因而附随着太多的政治希冀和社会情感,律师及其他法律人只是政治家的追随者和维护者,所以政治信仰便成为官方号召的律师信仰的全部和唯一,而现实中部分律师因生活或发展所迫,对金钱的信仰却是发展到极致,所以说法律信仰的缺失,或者说律师法律信仰的危机,正困扰着这一拥有十几万人员的专业群体,鉴于此,人们经常提到的是伯尔曼的那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有人还呼吁:让法律成为圣经。
笔者作为从业十余年的律师,一直倍感律师法律信仰之重,倍忧律师法律信仰缺失之患,故谨以此文对律师的法律信仰作一粗浅探析。
一、律师信仰的现实困境
我国从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经历了不平凡的二十余年的发展,律师无论在执业能力、社会地位、队伍建设,还是对法治建设的贡献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信仰问题上,我们从制度层面、社会层面、现象层面、主体层面来分析,就会发现,当今律师信仰出现了严重的危机,步入了现实困境,表现如下:
制度层面 根据《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简言之,律师是社会法律服务工作者,其工作的目标是不特定的社会对象,属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服务人员。众所周知,服务人员的口号是“客户至上”,被视为服务人员的律师自然追求的是通过实现客户利益的最高化而使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然而从立法宗旨说,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这四种职业群体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应该是一致的。但法律对律师的定位决定了律师在自觉或不自觉地形成为谋取自身利益而信奉当事人至上的观念,社会上,包括律师自身都认为自己是当事人的代言人,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其机言巧辩、钻法律空子,刻苦研修、苦寻法律盲点,甚至将自身置换为当事人,抛弃原则、背离法律,法律信仰荡涤无存,导致司法人员对律师不屑一顾,社会普遍认为律师永远难成法律的遵从者。
社会(历史)层面 从时空、影响力、群众基础等方面看,儒家思想在我国的思想领域有绝对的地位,它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方方面面,儒家在法律方面推崇德治和人治。孔子曾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国格。”(论语 为政)。 无论是德治还是人治,儒家从不重视法律的作用,它只是将法治作为后补手段,一种惩罚措施,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所以传统的中国从未出现过法治国家和法律信仰。改革开放后,随着法治的建立和律师制度的恢复,律师在司法制度及体制中愈来愈起着不可或缺的地位,但由于我国处于大变革时代,原有的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被一而再的冲破底线,造成政治信仰的淡漠、传统道德的毁灭、实用主义的宣扬,映射到法律上,出现法律工具论喧嚣尘上,统治者认为法律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人们认为法律是惩罚工具,律师则认为是赚钱谋生的工具,所以律师受传统思想和现实需要的影响,其对法律的信仰从未真正建立。
现象层面 首先,律师在政治上存依性,在一些律师心目中,似乎长官是爷爷,有钱人是上帝,唯独自己是孙子。缺乏自主自立的底气;缺乏职业上独立的人格感;缺乏与命运抗争的斗争精神,缺乏整体发展的深谋远虑。其次,律师在经济上存暴富性,评判一个律师成功的标准已悄然变为挣钱的多少上来了。律师业内出现了极端商业化倾向。为了案源互相拆台、巴结法官、吹牛撒谎、巧取豪夺,不惜与邪恶为伍。甚至出现与不良法官相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坑害当事人,成为司法腐败的帮凶。有人称律师是富裕的可怜虫,权力腐败的马前卒。最后,律师在组织上存松散性,目前律师队伍是散兵游勇,单打独斗,互为壁垒,互设障碍,一盘散沙。律师身单力薄,律所成为个体户的简单联合体,是真正的乌合之众。可以说,律师在政治上信奉权力,在经济上信奉金钱,在业务上信奉关系,在组织上信奉绝对自由。法律的信奉真是难觅其人!
主体层面 律师队伍主体是由一批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和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组成,但至今仍有相当数量的律师还在通过各种渠道为解决学历达到本科而奋斗,仍有相当数量的律师未在法学院经过正规的法律教育,这批律师仍然活跃在法律服务市场,是律师当中的生力军,因为长期的法律实践,其对法律运用较为娴熟,对关系处理能够到位,但对法律的内在精神和要旨的遵崇和理解,却是存在相当距离,主体的多元造成信仰的多向,有的信奉权力至上、有的信奉金钱第一、有的信奉关系唯上,诸此之类,不一而足。
总之,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律师对权力的依附、对商业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自身队伍素质的不均衡,使得律师信仰呈现出功利性、工具性、多向性,当律师主张正义、扶弱抑强时,招人耻笑,当金钱利益摆在面前,则趋之若骛,法律信仰弃之脑后,罗伯特.G.西蒙斯[美]在他著的《律师的责任》一书中曾说过:“一个人若投身于法律这一职业,其宗旨就必须是先主持正义而后考虑生计”,所以法律信仰在律师群体中的构建时不我待、势在必行。
二、法律信仰中若干问题之我见
(一)律师法律信仰之外延
所谓法律信仰一般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的一种尊崇敬仰的态度,是对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信仰的姿态,一种大众对于法律的忠诚,是对法律之下生活的德性的一种确信,表明人们愿意热忱地投入到捍卫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斗争中,并把参与这种斗争视为自己的一个庄严的使命和责任。人们从对法律的服从和信仰中获得了心灵的归属感和家园之感(摘自叶传星的《法律信仰的内在悖论》)。这一论述对法律信仰进行了高度的抽象概括。笔者认为,律师的法律信仰外延应当包括律师对法所表现出的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是对法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也就是法律信仰能使律师对法律的忠诚和遵从矢志不渝、终生不变,进而成为律师执业的精神支柱和实现律师价值的精神支点,并贯穿整个执业全过程。具体体现在: 1)思想上,具有独立的律师人格,摒弃软骨症、侏儒症和依赖性,只忠诚和崇尚法律,不畏强权、不淫富贵、仗义执言、坚持真理;2)业务上,无论诉讼抑或非诉讼,应当“法”字当先,“律”字开路, 超越案件表象和外部包括当事人认识上的干扰,从程序到实体,用法律统帅案件全过程;3)文化上,独特的律师文化氛围,从外在到内心,散发着法律的灵气和灵感。当然这是一种理想境界,但这应当是律师奋斗的目标。
(二)倡导法律信仰之意义
法律信仰在律师群体中的倡导,具有非常积极和深远的影响,具体体现在:
1、能改变不良风气,为法治建设尽力。如前所述,律师信仰已经陷入困境,信仰的多样化、信仰的功利性造成拜金主义,腐败滋生,律师奋斗的终极目标不明确,为何而战?为谁而辩?总是处在十字路口。而法律信仰的建立,将明白无误的告诉我们,为法律而战,为法律而辩,公正最大化则是律师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
2、能提升律师地位,获得社会的尊重。律师的地位,在我国恢复律师制度后,每日每时均是业内外讨论的热点话题,人们在看到西方国家律师的傲人地位时,回头观顾,我们的地位却是令人独潸然而泪下,好听的如“自由职业”、“法律服务人员”、“中介”,难听的如“拉皮条的”、“黑律师”、“腐败的马前卒”,“买单人”,律师地位每况愈下,故必须强化法律信仰建立,改变其对法官和法院的寄生性,改变其对权力的畏惧,改变其对金钱的崇拜,由是人们将认可律师人格的独立性,社会将尊重一个自立自强的、有完全职业自尊的队伍。
3、能提高执业能力,得到职业共同体的认同。在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完善后,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律师完全被推入市场,而法官、检察官、警官却依然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然是“官”,而律师是“民”,这一官民组合共同体的基础和目标都是对法律的信仰,如果共同体的终极信仰不是法律,其还有什么共同点?所以,律师只有建立法律信仰,用法律统率自己的办案思维,用法律及职业规范引领自己的执业行为,才能真正客观分析案件、理性处理法律事务,提高执业能力,也才能获得职业共同体其他成员对我们作为法律人的认同。
4、能促进队伍建设,减少律师管理工作的难度。自2004年以来,我国律师经历了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合伙所规范年等“整风运动”,少数律师的违法、违纪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是主要的原因,律师中出现诸如行贿、私自接案、乱收费、诋毁同行等现象,思想上可归结一点那就是缺乏统一的信仰,一旦法律信仰在律师心中生根,律师队伍的建设必将出现一个崭新的局面,过去出现的不良现象、违规违法行为必将减少,从而使得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对律师工作的管理难度得以减轻和缓解。
(三)正确处理法律信仰中的关系
1、法律信仰与政治信仰的关系。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依然是指导思想,但律师作为一个专业群体,其接受的是法律教育、其从事的是法律业务、其解决的是法律问题,所以其在执业活动中信奉法律也是理所当然的。事实上,这也并不矛盾。因为党的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已经明确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中,律师对法律的信仰,理当包括宪法,所以笔者以为,法律信仰是律师的唯一信仰,或最高信仰,如单纯且过多地强调政治信仰,淡化法律信仰,则势必引发执业信仰的多元化,而不成其为信仰。
2、法律信仰与律师商业利益的关系。有人担心,过多强调对法律的信仰,会影响律师的利益。笔者并不这样认为。一个具有法律信仰的律师、一个忠诚于法律的律师、一个崇尚法律的律师,一定是一个法学造诣高深的律师、一定是一个恪守职业道德的律师、也一定是一个勤奋有责任感的律师,这种律师是会得到当事人和客户的尊重和信赖的,他一定能在法律的前提下处理好案件及有关的关系,其商业利益也一定会因工作上的专业和尽责而倍增。
3、法律信仰与以当事人利益为价值取向的关系。我国《律师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规范律师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该条规定为我国律师的执业行为提出了价值标准:即我国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是其根本价值诉求,那么,应该是以法律为中心,还是以当事人的利益为中心?不免令人产生疑惑。事实上,法律信仰的真正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从而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试想如果维护的不是当事人合法利益,其即便暂时获得,也无法获取法律的真正认可,终将要被否决的。
三、构筑法律信仰的途径
法律信仰的建立是如此的紧迫和重要,在我国没有法律信仰传统的情况下,作为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一定要担当起构建法律信仰先行者和排头兵的历史重任,具体途径有:
1、律师地位的重新确立。如前所述,根据现行律师法的定位,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人员,这一定位极大地限制了律师在司法体制和社会上的地位。笔者认为,首先要确立律师的法律属性,其次确定其在社会上的地位,所以,定位为司法中的独立人员,较为适宜。一旦能够这样确立,则律师的法律属性即确立,就能正大光明地昭示社会,律师秉承法律之剑,以法律的名义办理受托的事务,其信仰法律也就顺其属性,如果立法中不解决这一问题,律师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当今的诸多问题困扰。
2、行业内对法律信仰的宣传、倡导和推动。律师协会在制定职业规范中,应当明明白白地写入律师的法律信仰;并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大张旗鼓地提倡、宣讲法律信仰;在法学院的法学教育中,开设法律信仰课程;拟入律师行列的新律师,其职前培训教育的首先一课应当是法律信仰的教育;律师的年度继续培训教育也应当加入信仰的培训内容;相信行业的积极推动,一定会产生良好的效果,反过来也会促进行业的发展步入更为良性的轨道。
3、加强律所精神文化建设和律师自身修养。在律所中积极加强精神文化建设,建立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积极推行律所的品牌文化建设,增强事务所的凝聚力,营造爱法、谈法、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同时,律师经常三省自身,在坚定政治信念的前提下,加强法律理论学习,提高法律理论水平;同时,加强道德的培养,建立法律信仰,拥有法脑、法言、法语和法境,在法律的境界徜徉,这样长期坚持下去,我们的律师真心修行,整个业界一定会终成正果。
(作者:刘卫东,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本文被评为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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