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锋
2007年8月24日,当我点击中国律师网“业内新闻”栏目时,看到中国律师网站详细报道了重庆律师周立太在其博客上撰文《又有一群“狗日”的跑了》,用极端的字眼辱骂自己曾帮助过的农民工,指责讨薪成功后很多农民工立刻开溜,全然不理律师费一事。该律师的这种破口大骂不仅引来众多网友的热议(有肯定也有否定),而且也引发业内人士的热切关注。读罢周律师在其博客上的文章,加之浏览到多个重量极的门户网站的跟进披露,作者心中不禁涌起一股莫名的情绪,压迫着自己的心脏,以致有一番话语不吐不快。
话语一:相当一部分农民工讨薪案件已由政府担当了援助的责任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第2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第6条规定“律师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为贯彻《法律援助条例》,许多省陆续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予以具体落实。例如,《江西省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字第154号)第11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
由此可见,并非象周律师所述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收取一定费用是天经地义的,相反,相当一部分农民工的讨薪维权案件,业已纳入政府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范围”。而这些援助案件,已不宜由律师所与农民工签订有偿的法律服务协议。
话语二:业内已涌现一批由地方律师协会组建的农民工维权工作站,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全国律协于2006年以1号文件的形式,明确要求各地方律师协会组建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积极为广大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当前,以佟丽华律师及北京、石家庄等地农民工维权站为代表的由地方律协组建的农民工维权机构正在有效地运转,并正在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话语三:从审慎执业角度讲,面对农民工讨薪案件,社会执业律师应首选介绍其申请政府的法律援助或向律师协会成立的农民工维权工作站请求帮助。
鉴于当前农民工讨薪维权案件已基本纳入了政府的法律援助视线范围内,同时又有工青妇残及律师协会等团体成立的维权机构提供帮助,因此,就社会执业律师而言,只有在政府抑或社会团体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受理;农民工有爱“无偿服务”,偏爱有偿服务的情况下,律师所及律师才适宜提供“有偿服务”,否则,象周律师及律师所这样,仍然再持续地集中性地拓展这类有偿性的法律服务业务,甚至“撰文辱骂农民工讨薪成功后不付费”,实在让作者于心不忍。在业内,我们一直倡导诚信执业、勤勉执业、审慎执业。就周律师的撰文及执业行为而言,作者认为,最起码与“审慎执业”的要求,已经相距甚远。
最后,作者吁请业内同仁:今后凡是遇到属于或基本属于政府法律援助性质的维权案件,还是不要冠之以“有偿服务”的名义予以受理为好。
(作者单位:江西省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