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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个体与群体
时间:200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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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家有家规,行有行规”。我们现在有什么样的行规?律师业界的最大行规是什么?怎样达到律师群体的形象最佳和利益最大化?
因为差异,每一位律师对自身的要求是有所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而其源头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自身树立的追求目标,即经济利益的追逐程度;二是对律师群体的共同规则的认知及畏惧程度。
已经发达的国家及地区,为限制个人利益建立在以牺牲群体利益基础之上的扩张,已经摸索多年,建立健全了真正高效的规则,包括律师规则。大家在这个规则范围内去发挥自身各自优势,所以他们的各类群体容易受到社会的正面评价。
按规则建立及衍生的行为之优势在于:建立起了大家梦寐以求的诚信社会——达到了实现公平公正的境界。它的作用是规避社会风险,也是整个社会的最大风险:即个体的成功等于群体的失败、个体的富裕等于群体的贫困、个体的智慧等于群体的愚蠢。
现在,让我们来分析一下公务人员的“行政不作为”与律师个体的“不尽职尽责”的区别与情形,以此说明在律师群体中存在的律师个体的杀伤力。
实践中,律师个体被当事人描述的形象越难堪,律师群体就要为之加倍地“埋单”以挽回。一名当事人投诉律师不尽职尽责,这相当于公务人员的“行政不作为”之说,后者将被追究不作为的行政责任,甚至于法律责任。因为“行政不作为”的追究主体是各级组织,其结果是“行政不作为”成为公务人员不能、不敢、不愿触及的红线。而前者被追究责任的情形却不多,因为对一名律师追究此责任,是由一名当事人来完成的。但对于相对“地位弱势”的当事人常常无法在律师的“法律强势”下达到追究的目的。因此,经过博弈,客观上,滋生出了踩着红线赚钱的心态,导致律师不尽职尽责成为了被投诉最主要的情形,是整个投诉情形的“权重股”,而且还看不到令人乐观的预期。而其他问题,诸如实习律师得不到规范指导、收费不开或开具不合法收据、隐性乱收费、私自收费办案、制造伪证、不正当竞争、包打赢官司、越权代理,欺骗委托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等等问题仍然客观存在。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一个后果:一个律师个体因违反行业规定得到了“超额利润”,当事人又拿这一律师个体没办法而忍气吞声,则他在其一生难得打一次官司、请一次律师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对律师群体的偏见还能指望够能为时间所洗涤吗?!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全国每年都有相当一部分律师成为公益事业活动的主体,甚至于有的律师专职成为业内的公益事业代言人。它客观上冲谈了律师个体行为不当造成的负面影响。实际上,他们的许多活动与工作是为那些还没有打过官司的社会群体发出:“律师——是有公益心的!——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将为社会提供奉献性服务”等等正面宣传的音符,但这种效能能否“盖”住过聘请律师而又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及其家人、朋友的偏见?结论是:只是尽力而为而已!
律师群体的正面形象的建设,其成本是巨大的,其行进之路是漫长的。我们没有将每年律师公益活动的奉献金额量化,也拿不出律师通过不尽职尽责等等手段获取的“超额利润”量化并与之作一个数学比较,但公益、诚信理念唤取的社会对律师群体信任度、依赖度,却由于律师个体“不尽职尽责”等问题遭受到削弱与消蚀。如果用公式表达的话,即公益、诚信律师的努力带来的律师群体的形象收入—律师个体以不尽职尽责等手段造成律师群体的形象成本=社会对律师群体的评价综合指数。遗憾的是,时至今日,社会上仍然存在这样一种少数现象:偏见使人们将律师群体与经济动物的聚合物划上了等号,将律师群体当作了精神被告,甚至有人戏谑说“要减肥,找律师”,由此可见一斑。
处理律师个体与律师群体的关系,其实并不难。一是只要将律师个体的瑕疵、错误、犯罪等情形都规范到行业规则之中;二是真正克服律师群体当中最不应当存在的不平等竞争现象。这两点,我们认为,就是律师业界的最大行规,律师群体要真正融入当今和谐社会之中,做到这两点,律师群体形象才有可能达到最佳和利益才可能最大化。如果仅仅乐观地将律师组织到一些公益和诚信活动当中去,而不能厘清律师个体对律师群体的破坏性,那么,最大限度地发挥这支队伍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这支队伍的消极作用的美好愿望只可能是红楼一梦随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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