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15时,由省律师协会与新法治报联合开展的第729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南昌市红谷滩区推出“移风易俗法治新风”《南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直播讲座。
本次活动由红谷滩区普法办、红谷滩区司法局联合主办。直播讲座邀请了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罗元律师授课。在直播中,罗元用通俗易懂的典型案例,围绕《条例》进行亮点解读,并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加深了观众对于文明行为的认知。
问:《条例》中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可以告知单位和所在居(村)委会,具体包含哪些行为?
答:《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行政处罚决定告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其中包含违反公共秩序,如占道经营、燃放孔明灯;破坏公共环境,如违反禁止吸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不文明行为,如参与色情、赌博、涉毒等活动;违反文明出行,如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等。
答:《条例》倡导文明婚庆喜庆、崇尚科学、合理消费、垃圾分类投放等十四项文明行为,其中一些规范行为为《条例》独有,比如文明婚庆喜庆,不攀比铺张,拒绝高价彩礼,减轻人情负担;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节地生态安葬,以鲜花祭奠、植树祭奠、网络祭奠、清扫墓碑、诵读祭文等方式开展文明祭祀;对文明行为以鼓掌、竖大拇指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精神鼓励等。
答:《条例》从公共秩序、公共环境、文明生活、文明出行四个方面,规定了禁止性的行为规范。比如,市民对广场舞扰民、高空抛物、小区内侵占公共绿地等行为深恶痛绝,《条例》明确禁止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禁止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禁止占用公共绿地种植果蔬、停泊车辆、晾晒物品;禁止在车行道上拦车、停留、乞讨或者向过往车辆散发小广告、兜售花卉、饰品等物品。
来源:新法制报公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