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使常务理事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执行本级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二)审议、批准协会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定协会年度工作报告以及会费预、决算报告; (四)研究决定专门、专业委员会的机构设立、调整或撤销以及正副主任的聘任; (五)研究决定设立、撤并专门、专业委员会机构及正副主任任免事项; (六)听取并审议专门、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七)章程规定的有关人事聘任; (八)讨论决定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原则上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三周周五,必要时可以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由常务理事、理事及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于会前10天向秘书处提交。
第五条 常务理事、理事及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拟提交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议题,应当根据省市律协建设与律师行业发展需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认真制定方案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 拟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议题,应同时提交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议题有关的附件。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的正式议题,由会长根据省律协建设与律师行业发展需要研究确定。省司法厅的建议也可以确定为常务理事会会议的正式议题。
第七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秘书处应提前四天将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发送至各常务理事和其他与会人员。
第八条 常务理事及其他参会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会议的常务理事,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会长请假,请假情况在会议纪要注明。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参加。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会指定的监事和其他与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与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也可委托常务副会长或其他副会长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由参加会议的常务理事表决决定。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 与常务理事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提交人或负责人,应当对该议题作充分准备,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由秘书处或有关常务理事、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执行。
第十四条 如经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议题,由于需要完善等原因未通过、或在实际执行中因故需要改变原决议的,应由原议题提交人或负责人重新提交常务理事会议。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议的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并印发有关人员和单位。
第十六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决议。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