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中的作用,促进实现律师协会各项职能,推动律师事业的发展,根据《律师法》和《江西省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在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律师行业规则并且办理相关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律师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的设置、撤并及主任、副主任等组成人员的调整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第四条 省律协秘书处负责协调、服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行业发展调研与行业规范起草和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和会员执业规范引导; (二)会员权益保障、会员事务与会员福利; (三)执业纠纷调处与违规执业行为惩戒,会员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及会员考核; (四)会员业务培训、业务研究与经验交流; (五)女律师和青年律师的培养及指导; (六)律师行业宣传、联络与国际交流; (七)律师行业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联络; (八)财务预决算报告起草等工作; (九)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与社会责任; (十)根据律师协会授权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特点及需要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六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由熟悉律师行业情况,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的执业律师组成。
专门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若干人作为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顾问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聘请。
第七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完成会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各类专项工作; (四)负责起草、制定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提出为完成工作任务所需的经费建议; (五)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和委员3至9人组成,如确需超出9人规模的,则应报常务理事会通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期与该届常务理事会任期相同。
主任委员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指定,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报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批准;必要时,正、副主任委员也可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主任、副主任应在本级律师协会刊物或网站上予以公示。
专门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秘书长或秘书,负责专门工作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采取由本人自愿报名,省律协秘书处审查后,提交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产生;必要时,可采取由律师协会秘书处或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方式产生。
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在本级律师协会刊物或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条 委员受到刑事处分或者有《江西省律师协会章程》第54条列举的行为的,由该委员所在专门工作委员会提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委员资格。
委员不再从事律师(及律师管理)工作,或一年内连续二次无故不参加专门工作委员会活动,或两次未完成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布置的工作的,经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建议,报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取消其在本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任职资格。(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一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制定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计划; (二)召集、主持本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 (三)安排部署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任务; (四)向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报告工作; (五)组织完成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交办的工作。
主任委员每年应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述职。
专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尽职为会员服务; (二)以自身的言行,维护律师行业和律师协会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积极、认真完成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四)向本专门工作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集本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
主任委员不在时,可由副主任委员代为行使。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称职或不履行职责的,可由半数以上委员通过,也可由律师协会秘书处提议,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每年应制订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并进行年终工作总结;计划及总结应向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报告。
第十六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可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会议,会议须作记录,并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以专门工作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及其他材料,应经本专门工作委员会集体讨论,由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应提请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活动方案,应提前15天报送律师协会秘书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涉及其他单位的,应报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九条 委员不得利用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身份为本人、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须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秘书处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财务支出情况的说明,接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秘书处提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使用建议,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则制定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江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