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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聚焦
公益律师
江西公益律师既维权又教维权
时间:201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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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维权更要教会他们如何维权
本报“公益律师”携手多部门现场普法为消费者维权支招
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2013-03-15 07:27
“我的权益,我做主!”
一年一度的“3·15”如期而至,为了让广大消费者更清楚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3月14日上午,本报与省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第255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保险协会等部门,在南昌市胜利路步行街明秀广场附近为广大消费者奉上一场“3·15”维权普法盛宴。
活动现场,百花洲街道桂旺巷社区附近的居民热烈响应,纷纷电话告知有问题要咨询的街坊。
当天活动现场共接待了50多位咨询群众,解答法律咨询涉及房产纠纷、合同纠纷、质量问题以及一些普通民事纠纷。在活动现场,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昌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和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发放的普法宣传资料,也广受社区居民的欢迎。
“公益律师”现场为群众答疑解惑
现场
“知道不合理但没维权意识”
桂旺巷社区的张大爷退休之后,经常与朋友出去旅游,但跟团旅游常遇到一些麻烦事。
张大爷说,去年国庆节时,他和朋友们跟团去某风景名胜旅游,去之前导游和我们说是一次性缴费,不管消费什么。但是到达目的地之后,事实并非如此,导游说有些消费还要另外加钱。
“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算不算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利?”张大爷问。
“这种做法属于民事行为欺诈,不但不合理,而且违法。”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肖亮斌律师说,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同时,这种行为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可先行与旅游团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举报。
“其实,我们也知道不合理,但当时就是没维权意识,什么凭证都没有保留。”张大爷听完解答后说,下次出去玩会留心点,会注意收集合同和凭证,方便维权。
“赠送培训手册宣传食品安全”
“这里面有《食品安全法》的法律知识,也有保健食品安全知识和化妆品安全知识,是一份很实用的手册。”来自南昌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的工作人员梅姗,在热心为居民解答问题的同时,还认真地将她带来的普法宣传材料分发给社区居民。
“我听说很多小餐馆都有一些不知名的食品添加剂,不知道这样违不违法?”社区居民吴女士说,她想了解一下。
“你刚刚问食品添加剂的问题,这本手册中就有介绍,可以拿回去好好读一下。”梅姗将手册打开,翻到《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将违反法律规定情形和处罚结果都找出来,与吴女士讨论起来,为她答疑解惑。
活动结束时,梅姗还特意向社区工作人员赠送了十多本《食品化妆品从业人员培训手册》,“让社区干部都多看看,以后可以在社区更好地宣传食品安全”。
社区现场邀请调解员开班授课
“我们社区有不少居民买了保险,但保险合同内容太多太专业,大家都一知半解的,当遇到保险纠纷时,打官司又嫌麻烦,有什么快速解决的办法吗?”得知省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也参加了此次普法宣传活动,桂旺巷社区主任胡雪燕热心地帮大家咨询。
“我们有保险合同纠纷第三方调解中心,作为独立第三方进行调解,保证了调解案件的公平公正。目前我们受理的案件调解成功率高达90%。”省保险合同纠纷第三方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刘彩红介绍,保险消费者遇到保险合同纠纷时,可以书面申请调解,当收到调解申请书2日内,省保险合同纠纷第三方调解中心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调解中心会通知保险消费者和相关保险公司参加调解。
“合同争议双方可约定一名或三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刘彩红介绍,调解员在核实有关事实及证据后进行调解,如若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中心会制作调解协议书,由调解员及双方当事人签名并加盖调解中心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协议书对相关保险公司当然生效,保险消费者如不满调解协议,仍可寻求其他救济途径。同时,省保险合同第三方调解中心已和仲裁机构建立了对接机制,并将和法院试点进行诉调对接。
解答完毕,胡雪燕开心地说:“下次有时间可以来我们社区开个班,给大家上上保险方面的法律知识课。”
咨询
商家“明示”出售过期食物可免责吗?
市民王女士:前些日子,我儿子打完球去一家商店买了火腿肠。吃后肚子不舒服,就去找商家协商。商家却说已经在店外明示出售过期火腿肠,是我儿子自愿买的,拒绝赔偿。请问,这种明示有效吗?
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肖亮斌律师:这种明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5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产品质量责任是较为严格的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只要从事销售产品的活动,就必须遵守其义务,而不能自动免除其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自己为自己免责,或通过其他途径企图使自己免除产品质量责任,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收房后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怎么办?
市民姜先生: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拿到钥匙后发现,所购买的房子楼顶下凸上凹且有多处贯通裂缝并渗水,尤其严重的是,井字梁靠西侧的交叉部分向下凸出了很多,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与开发商数次交涉无果,请问,我该怎么办?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帅发强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你可以对房屋进行检测,如果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要求退房,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如果仅仅是一般的房屋质量问题,你可以要求开发商维修,开发商拒绝维修,可以自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返老还童”药丸吃后身体不适可索赔
市民赵先生:去年我老伴买了标明“强身健体,养血壮神”的药丸,并宣传可以“返老还童”。可是,老伴吃后身体反而一落千丈,经常感染风寒。请问,可以找商家要求赔偿吗?
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肖亮斌律师:商家这种行为是存在欺诈和虚假宣传的。事实上,没有哪种药物真正可以返老还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赔偿。
房价上涨房主反悔卖房咋维权?
市民方先生:我看中了肖先生的一套房,双方签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定金,肖先生的妻子龙女士明知这交易,也收取了定金,后因房价上涨,肖先生反悔,以房屋买卖合同未经妻子龙女士同意为由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请问,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陈登朝律师:龙女士在明知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情况下,未作出不同意的意思表示,且其行为也实际收取了定金,应当认定龙女士以其实际行为对出卖房屋的行为进行了追认,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车子转让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南昌市民王先生:我的车子要转让,车子保险才买了三个月,请问如果车子转让了,车子的保险是不是也随车转让,保险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陈登朝律师:《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一旦保险公司同意转移,保险产品的权利和义务也就实现了转移,保险公司不能再以保险标的转移拒赔。这个制度设计平衡各方关系,尊重了契约自由,双方可自由选择,权利、义务规范明确,可有效减少保险转让中的纠纷。
声明“发生事故概不负责”无效
市民朱女士:游乐园提供决明子当沙子给孩子玩。因为颗粒比较大,比较均匀,容易摔跤。商场在游乐园门口写了个牌子“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商场概不负责”。请问,如果孩子摔伤了,商场要不要承担责任。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肖卓孝律师:商场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人身安全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商场单方的店堂声明,免除法定义务,应当属于无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商场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不能因其告示而免责。
退货被收包装费合理吗?
市民徐女士:前不久购买了一台平板电视,回家后发现电视效果不佳,而且有几处明显的黑点,于是要求退货,商家也同意退货,但当工作人员上门拉走电视时,因为我提供不了包装箱,而被要求支付400元的包装费。请问,这笔费用我要出吗?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帅发强律师:我国“三包”规定对包装费的收取没有明确要求,现在各厂家收取的包装费都是自定的,而且价格都不低。因为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所以厂商收取包装费的做法也不算违规,消费者一旦遇到高额包装费陷阱,想维权都难。因此,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家电产品后,一定要将包装箱完好地保留一个星期,以免退货时枉出高昂的包装费。
电磁炉被打开不能再享受“三包”?
市民秦女士:我在3个月前购买了电磁炉,一天晚上炒菜时,电磁炉突然出现故障,虽然指示灯还亮着,电磁炉内却发出嗡的响声。我带着电磁炉前往家附近的维修点维修。可修理后没过多久,电磁炉又出现了同样的故障,于是,我打电话向厂家售后服务部门申请维修。没想到维修人员上门检查后称电磁炉已被打开过,按照公司的规定,不能再享受“三包”服务了,要维修就得自费。请问,这种情况我需要付费吗?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帅发强律师:虽然我国“三包”规定,在“三包”期内的家电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厂商必须提供免费维修或免费退换货。但是“三包”第17条第二款也规定:“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不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由于有了这条规定,加上家电产品有时很难说明故障产生的原因,所以“私自拆动即不负责”已成为家电行业的惯例,大多厂家对故障产品都采取这种做法。所以当家电产品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千万不要私自拆动,也不要找非厂家指定的维修部维修,而是要到厂家指定的维修地点,由专业的维修人员维修。
花絮
社区干部加入普法队伍
桂旺巷社区党支部副书记赵国平是本报的忠实粉丝,在他的邀请下,本报“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光临桂旺巷社区已不下十次,而每次活动,他都亲临活动现场。
昨日上午的活动现场,赵国平看本报工作人员忙不过来,他就带领着社区工作人员来帮忙,加入普法宣传队伍,走上街头发放报纸和普法宣传资料。
“我和新法制报‘公益律师’感情很深,从2006年到现在,每次需要你们,你们都会很热心地到来。”赵国平说,很感谢这么多年来的支持,大家上街发发材料不算什么帮忙。
“出门买菜顺道来拿点材料回家学习。虽然说天天‘3·15’,但遇到一些侵权的事情,还真不知道该如何办,所以尽量自己多学习。”市民张大妈从南昌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的工作人员手中接过了宣传材料后,就迫不及待地边走边翻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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