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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律所援助两百三十起案件为劳动者获得赔偿款近两百万
时间:2013-05-13
点击:
耗时长索赔难劳动者权益保护任重道远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时间:2013-05-01
法制网记者潘从武
为帮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者获得有效的权益救济,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2月1日启动了“西部烛光”法律援助计划。计划实施两年来,共援助230起案件,为劳动者获得各项赔偿款近200万元。以这些案例为基础,西部律所历经半年撰写了《新疆地区劳动争议案件研究报告》,报告阐明了新疆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及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法律缺陷,并向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提出五大建议。4月29日,该报告在新疆首府乌鲁木齐市正式发布。
“两年的援助实践让我们更加深刻认识到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对维护劳动者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我们根据我们的经验提出了五大建议,希望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能够采纳。”西部律所主任张元欣说道。
据记者了解,西部律所已将这份报告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分别寄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高级人民法院、仲裁委、总工会,希望各机关部门能重视他们为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所提出的各项建议。
援助230起劳动争议案件
“我们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过于专业化,部分劳动者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同时又无钱聘请律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为此,在新疆司法厅、律师协会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启动了‘西部烛光’行动,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帮助。”西部律所主任张元欣介绍道。
2010年12月至2012年12月,西部律所共援助劳动争议案件230件,截至2012年12月共办结案件172件,为劳动者获得各项赔偿款共计199万余元(不包括没有具体赔偿数额的案件)。通过这些案件,律所共援助劳动者205名,其中女性劳动者49名,少数民族劳动者29名。
“一裁两审”程序复杂
一位进城务工人员在工地施工时,不慎失足从高处摔下,造成多处粉碎性骨折,而承包该工程的公司拒绝支付医疗费。在申请工伤认定前他必须先申请仲裁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4个多月终于得到确认,如今还在等待工伤认定结果。认定为工伤后还要鉴定工伤等级,只有这一系列程序完成后才能进入赔偿程序,而赔偿程序还要先申请仲裁,仲裁程序完成后如果任何一方不服还要进行诉讼,同时执行能否顺利依旧无法预测。如此漫长而艰辛的维权之路,要坚持下去是何等的艰难。
通过对230起案件的类型进行分析,西部律所发现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及工伤待遇的赔偿等案件占绝对多数;而需要认定工伤的案件,其之前都需要进行劳动关系的确认,单位往往都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一方面,劳动案件数量近年来剧增并且类型越发复杂多样,而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也不断增大;另一方面,“一裁两审”的争议解决机制耗时长,对弱势劳动者而言程序也过于复杂。
“现实中劳动争议案件从立案到开庭一般都要3个月至6个月,大量仲裁案件积压得不到处理,劳动者合法权益很难及时维护,办案质量难保障。这样往往加剧了矛盾,使得劳动争议案件更加复杂化,双方矛盾进一步尖锐。”参与该项目的律师肖建琪说。
用人单位法律意识薄弱
2010年12月,已经怀孕7个月的准妈妈张玲,通过报纸知道“西部烛光”行动,慕名而来,讲述了她的遭遇。在拒绝主动辞职的要求后,已经怀孕四个多月的张玲被调整从事重体力的库管工作,并扣发其工资,直至最后将其除名。西部律所对这位准妈妈进行了法律援助,经过6起案件,通过仲裁程序和一审、二审程序,最终,法院撤消了单位对这位准妈妈的除名决定,判决单位为她缴纳一年社会保险金,同时获得8400元的生育费用的赔偿金。
报告强调,“用人单位法律意识薄弱”,只注重经济效益,不重视职工的合法权益,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十分突出,造成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不和谐。而“劳动监察执法乏力”,劳动侵权行为就难以有效遏制,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就无法及时处理,劳动者权益就难以保障。
五大建议促劳动关系改善
基于对案件的大量分析并结合自身办案经验,西部律所在该报告中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法律缺陷进行了十分细致的分析,并从五大
方面向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提出具体建议:
首先,针对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缺陷,报告指出应明确即时解除劳动关系中模糊性的规定,并应引入关于时效的规定,以防止单位滥用单方解除权。同时法律中应该明确规定出哪几类的人员不适用于试用期规定,并将“录用条件”向有关劳动监察部门备案,以防止随意的改动和变更。
其次,针对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报告建议导入举证责任的倒置,即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
再次,针对“一裁两审”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报告提出了“或裁或审,各自终局”的构想。即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之间任选一种方式,申请仲裁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且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已提诉讼的就不得再申请仲裁,诉讼仍是两审终审。
最后,报告针对两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两点建议。针对当事人起诉时诉讼请求超出了仲裁请求范围的情况,报告认为只要当事人提出的超出仲裁请求范围的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法院就应当受理。针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部分不服提起诉讼的情况,报告认为如果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法院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但需要充分行使释明权:应明确告知当事人,起诉后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通过增加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方式,将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事项全部由仲裁程序引入诉讼程序。
法制网乌鲁木齐4月30日电
(责任编辑: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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