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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焦点
环境违法举证倒置 遇有损害无须忍耐
时间:2013-01-29
点击:
来源法制日报 时间3013-1-27
老胡说法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一方面,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危害日趋严重;另一方面,人们对于生活环境的期待越来越高,对于环境的质量越来越敏感。对于环境污染而引发的纠纷呈不断增长之势。一部分纠纷形成诉讼进入法院,另一部分纠纷甚至引发了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从本期案苑版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的环境污染纠纷都是人为造成,污染制造者在主观上存在着过失甚至是故意。因此,为减少环境污染纠纷发生,首先就要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以保护环境为荣,以污染环境为耻,树立爱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观念。其次,做到执法必严,对于污染环境者严格追究责任。在环境保护领域我们国家有着较为完善的立法,对于不同的环境污染制造者,可以分别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就目前我国的环境纠纷而言,大部分属于民事纠纷,污染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此外,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请求免责,法定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因受害人及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
爱护环境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保护环境体现了时代的要求。让我们携起手来,为创造一个更加美丽和谐的生活环境而努力。
(胡勇)
相关案例
物探作业放炮吓死鸡鱼
□吴允波
某物探公司因施工产生噪声导致不远处的养殖场鸡、鱼大面积死亡。近日,随着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宣判,一场历时近5年的环境污染纠纷案画上了句号,物探公司被判令须赔偿养殖场各项损失20余万元。
2008年2月22日,东营市河口区东港养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会成到养殖场后,惊讶地发现养殖场里的鸡、鱼大面积死亡,鸡舍和房屋也有不同程度的裂痕。经过建筑部门检测,鸡舍墙体出现裂缝多在鸡舍山墙处,为竖向裂缝,从裂缝的形态分析不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淀造成的。后发现某物探公司正在附近作业,怀疑为物探公司放炮所致。经清点,发现养殖场鸡死亡总数为2720只,鱼死亡了一批。经鉴定,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20余万元。
东港养殖公司和物探公司协商未果,前者将后者告上法庭。
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物探公司进行勘探作业时,东港公司的养殖场已正常经营,养殖场的建立没有违反有关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振动等偶发性噪声的单位,应有效控制噪声污染,保障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环境保护法规定,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振动是一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因素。综合本案中的证据可以看出,物探公司钻探作业放炮产生噪声,导致了养殖场的鸡舍墙体裂缝、鸡和鱼的死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物探公司赔偿养殖公司20余万元。
物探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东营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物探公司施工行为合法,并不能免除因此产生的责任。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物探公司作为地震勘探开发行为的实施者,是污染源的控制者与排放者,即污染者。物探公司无法证明与损害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责任。据此,东营中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焚烧垃圾引发群体中毒
本报记者:徐伟
本报通讯员:刘金丽
重庆一家广告装饰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野外焚烧垃圾时造成了空气污染,不仅致使正在生产的部分产品报废,还导致附近工厂的80余名工人入院治疗。近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赔偿受损工厂经济损失共3.7万元。
事情发生在几年前,当时该广告装饰公司的工作人员做完清洁后,直接将清扫后的边角余料等广告垃圾拿到野外焚烧。一时间,浓烈的黑烟伴随着臭味快速弥漫开来。10多分钟后,距离广告装饰公司不远处的某机械工厂里,正在工作的80余名工人先后出现头晕头痛、咳嗽恶心、胸闷、乏力等症状。
见此情况,工厂负责人赶紧联系急救中心,将工人们送往当地医院治疗。与此同时,工人们正在生产加工的5462个配件,也出现表面变色、失去光亮,并最终被作为报废处理。
记者了解,这批被报废的配件价值7000余元,机械厂此前与重庆某配件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配套协议书,约定机械厂必须按照计划及时组织安排生产,并按照配套厂要求的时间和批量供货,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由于这场突如其来的事故,导致工厂大批工人入院治疗,生产计划显然耽搁了,不能按期完成配套厂家下达的配套生产任务,机械厂不得不按照约定赔偿配件制造公司3万元。
无奈之下,该工厂将广告装饰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损失6.7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工厂的80余名工人在入院治疗一段时间后,均陆续治愈出院,工人住院共花去医疗费用等各项费用约6万余元,此部分费用由广告装饰公司在出院时一并支付完毕。
结合当地环保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取的相关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装饰公司工作人员焚烧垃圾,导致工厂工人中毒及配件被损都是事实。”
法官说,根据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广告装饰公司并未举证说明自己跟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庭审中,原告称利润损失有3万余元,但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依法驳回此项诉讼请求。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电梯噪声过高须整改
高琪 刘国庆
市民黄先生购买了某小区顶楼房屋,入住后即发现其居住单元的电梯运行时发出的噪声过高,严重影响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在对噪声觉得忍无可忍的情况下,黄先生自行委托环境监测部门对其房屋夜间噪声的来源、大小进行了监测。结果,监测报告明确: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的标准限值。据此,黄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开发商对电梯采取隔音降噪措施,使其房屋的噪声环境达到标准。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虽然《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仅限于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但居民住宅的环境要求应该高于经营性娱乐场所,黄先生仅要求达到该标准,法院予以支持。另外,开发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电梯交付验收时其运行所产生的噪声符合生活居住要求,也未举证证明电梯噪声超标是业主使用或物业公司维护不当所致。因此,房屋开发公司应对电梯噪声超标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依法负有停止侵害的义务,法院判决开发商方面限期进行整改。
针对该起案件,案件承办法官表示,开发商在建设房屋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而消费者在购买房屋前除了应当注重房屋建筑本身的质量外,还应尽量关注例如电梯噪声等其他更多影响居住质量的因素。
污水淹死果树当赔偿
周贤忠
郭某承包的七亩土地与某化工厂一路之隔。郭某在承包地中种植了大量的李子树等果树。2010年5月初,从化工厂区内流出大量污水,漫过道路,流入郭某的承包地,造成其种植的树木大量死亡。化工厂称,郭某的树木死亡与工厂没有因果关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未能对赔偿价款达成一致,郭某将化工厂诉至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虽然化工厂申请对其生产排放污水进行鉴定,并得到其污水中不含有甲苯的结论。但不能证明该厂区内流出的污水与抽样检测的污水为同一成分,故化工厂提出的郭某的树木死亡与其无关的说法,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郭某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判决化工厂赔偿郭某树木损失款15.6万元,评估费、鉴定费1.5万余元由化工厂承担。
法官称,本案属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请求免责,只有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才能免责。法定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因受害人及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
偷倒有毒垃圾已犯罪
王圣志
为牟取非法利益,一农民异地偷运毒垃圾进行掩埋,造成土壤和井水污染。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魏洪奎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魏洪奎是淮南市大通区上窑街道上窑镇外窑村村民,为牟取非法利益,2010年8月份以来,魏洪奎从江苏省连云港市一化工厂和安徽省铜陵市一化工厂,先后四次拉回化工废料共计30吨左右,分别倾倒在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外窑村焦山、魏山和小花园三处并进行掩埋,造成掩埋处土壤及附近井水受到污染。经安徽省环境检测中心站检测,化工废料中含有二甲基硝基苯,属中度毒性的危险废物。2011年5月,魏洪奎主动到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政府投案。截止到2011年8月29日,上窑镇政府为转移、处理化工废料和受污染土壤以及为受污染影响的群众拉生活用水等共花费23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洪奎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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