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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诉至法院 立案前可建议行政调解
时间:2013-03-23
点击:
江西拟推行诉前行政调解制度
征求意见稿出台
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 2013-03-15
本报讯 首席记者全来龙报道:14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关于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工作衔接配合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提出建立“诉调对接”制度,实现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效、有序对接,并拟推行诉前行政调解制度。
建立“诉调对接”制度
《意见》提出,要通过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实现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效、有序对接。
行政调解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并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问题。做到能调尽调,全力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争议,行政争议。对涉及到其他部门的纠纷,对不愿进行行政调解或未达成协议的行政争议,要积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方式进行解决。
司法调解由各级人民法院负责,要求其加大力度开展对行政纠纷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的司法调解工作,积极妥善化解矛盾。并拓展调解工作范围,将调解工作从处理民事案件向处理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等延伸,从案件处理过程向立案、执行、信访等环节延伸。大力推进巡回调解、邀请调解、委托调解,强化调解效果,最大限度提高调解结案率。
同时明确,各级政府、法院要建立“诉调对接”制度和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席会议制度,并倡导推行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在对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院可以向同级政府及其相关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而政府和行政机关则须向法院回复处理情况。
拟推行诉前行政调解制度
在具体工作机制方面,该《意见》明确,拟推行诉前行政调解制度,未经行政调解的行政争议,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经引导、劝导起诉人同意,可以先行登记后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行政调解建议书,引导当事人到相关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行政调解或者在商定、指定时间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但是,诉前行政调解原则上不超过20天。
诉前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或者由人民法院受理后对调解协议作出确认判决或制作民事调解书;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或者由人民法院受理后按撤诉处理,在准许撤诉的裁定中对行政和解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或者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诉前行政调解未能成功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制作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持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向法院起诉。
《意见》还提出,各级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要落实专门办公场所和设施,并把行政调解所需工作经费、调解员工作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要将司法调解经费及补贴、奖励、司法救助资金等纳入人民法院财政预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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