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纵观近年来互联网领域发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一般条款”,已经被我国相关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提炼出“非公益必要不干扰”等法律原则。
“但在这个抽象规则和具体案件之间,仍存在很大空白,就是具体规则的缺失,这也是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审理法官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石必胜在4月19日举行的“2015知识产权南湖论坛”互联网竞争规则问题分论坛上表示。
法治周末记者查询发现,“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及“最小特权原则”的先后引出,都源于百度公司诉360公司(3B大战)涉及安全软件的“插标”与“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2013年12月17日的北京市高院该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中,首次出现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表述;继而在2014年11月19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裁定书中涉及到“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与“最小特权原则”。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或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需要法官明确或创设具体裁判规则时,或者涉及到裁量性法律规范的适用,需要法官从多个可供选择的裁判规则或裁判结果中进行选择时,法官可以应用激励分析。”石必胜谈道。 激励分析的目的是形成正当性裁判,而互联网发展的一日千里,与法律的稳定性之间存在巨大冲突。
对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李颖认为,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必须在维护正当竞争秩序的前提下,为商业和技术上的创新留出必要的空间。
“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最小特权原则具有一定的指导性,但对互联网经济争夺眼球、商业机会、拓展势力范围的某些案件难以适用。”李颖谈到,地盘主义和某些江湖规则、商业惯例,在网络经济时代可以理解为一种行业商业惯例或大众接受的正当竞争方式,在法官审理涉及互联网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时,也发挥一定作用。
尽管法官会考虑地盘主义等商业惯例,但李颖补充指出,即便尊重网络服务商在自己地盘上的自主经营权,但网络服务商对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应有避让义务,否则就可能认定恶意存在。原因在于,互联网上的利益之争必须要遵循合法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竞争法鼓励的是经营者通过对自身经营活动的改善创新而进行的正当竞争,而非通过破坏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不当利用他人的经营资源而进行的竞争。
在百度公司法务部高级法律顾问秦健看来,对于包含上述两个裁判文书在内的互联网领域重要司法裁判,对互联网产业竞争起着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的规范作用,“每个判决都有开山辟路的意义”。
秦健举例,在3B大战中,最高人民法院在终审裁定书中写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经网络用户知情并主动选择以及其他互联网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同意,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运行,但必须限于保护网络用户等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并且应当确保干扰手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即‘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
“可以理解为,这是司法裁判针对恶性侵权、重复侵权不断时作出的指引评价。”秦健认为。
回顾去年司法裁判,可以发现互联网产业竞争有几个“痛点”:恶性侵权、重复侵权不断;侵权赔偿额低,“输官司赢市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行业管理衔接不够。
相关数据统计,在所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类型中,由网络服务商之间相互恶意干扰、破坏引发的占42.4%,由底层服务引发的占30.2%,因歧视对待引起的占100%;而互联网企业间的攻防对抗,每天交锋的次数为33次。
“针对侵权赔偿额低,输官司赢市场的局面,司法裁判展现出强制、教育作用,法院开始探索高额赔偿,让侵权人“赔到不敢再侵权”。秦健建议,针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应简化立案及审理程序,更多适用“诉前禁令”制度,并且对流量、用户等纳入损失或收益计算范畴,针对恶性、重复侵权,则考虑增加惩罚性赔偿。
(来源:法治周末 作者: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