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7年10月1日以后,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管辖下列行政案件:
1.依法由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新建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以下称南昌市东湖区等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南昌市东湖区等法院不再受理一审行政案件;
2.依法由南昌市南昌县、安义县、进贤县,新余市渝水区、分宜县,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余江县法院(以下称南昌县等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但原告坚持选择由南昌县等法院管辖的,该案件由当地法院依法办理;
3.以南昌、新余、鹰潭市行政区划内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南昌、新余、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但是,南昌、新余、鹰潭市行政区划内县级人民政府系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按照前述第1项、第2项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二、2017年10月1日以后,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管辖下列行政案件:
1.依法由南昌、新余、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不含以县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
2.依法由南昌、新余、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二审行政案件、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再审行政案件。
三、2017年10月1日以前,南昌、新余、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行政案件,仍由已立案的法院继续审理。
四、2017年10月1日以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其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行政机关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不予执行裁定,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五、2017年10月1日以后,起诉人可在当地法院递交起诉材料,向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地法院接收材料后,对起诉材料形式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当地法院在起诉材料接收齐全的次日(遇有法定节假日顺延),按照本公告确定的案件管辖范围将材料分别移送至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在接收到当地法院移送的起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六、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办公地址与联系方式是:南昌市二七南路129号,0791-87020728。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的办公地址与联系方式是:南昌市二七南路116号,0791-87031830。
特此公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