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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所及其律师如何看待公益诉讼
时间:200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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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公民郝劲松迄今为止连打七场官司,引起国内媒体广泛报道之后,关于公益诉讼便成为业界的热门话题。对此,业界有两种颇具代表性的看法:一种看法是,律师应当积极地以公民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以提升律师的形象,彰现民间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作用;另一种看法是,律师应审慎地对待公益诉讼,理由是我国尚无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且相当一部分公益诉讼其根源往往归结于立法空白、制度错位等普遍性因素,故胜诉概率很小,尽管“虽败犹荣”,但除了突显律师个人在执业生涯中的“首例”效应外,并无更多的实际作用与影响。
据业内人士介绍,公益诉讼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是相对于保护个人利益的私益诉讼而言的。美、德、法等国业已建立了现代公益诉讼制度,为公民维护社会公益、参与国家管理开辟了司法途径。目前,我国尚未全面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范围仅限于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业内人士指出,当前,一方面,公益诉讼的正面宣传此起彼伏,叫好连连;但是另一方面,因公益诉讼牵一发而动全身,以原告身份起诉的公民(尤其是法律人)如何站在全局、整体意识的高度,选择最佳途径,理性务实地处理个案问题等诸如此类的经验与做法,即使在主流媒体中,亦鲜有提及。
业内人士强调,既然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作为执业律师,宜尽量首选其他的救济途径,只有退而求之时,方考虑是否启动公益诉讼。例如,采取投诉信访直至出具类似法律意见书之类的函告等形式,阐明观点,提出意见,期待函复。由于公益诉讼质量的高低,策略运用的得当与否等需要律师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故业内资深人士建议,各律师所宜以内部规章制度的形式进一步完善有关内部规定,即明文规定凡涉及公益诉讼、集团诉讼、群体性非诉事件等,均应通过所内一定的工作机制、程序议决后,才能启动公益诉讼等法律事务的开展,同时向市或省律协报告,以寻求相关专业委员会的专业支持,借助团队的力量,以求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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