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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创业”活动中,创业企业如何约定竞业禁止
时间:200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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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省直“服务全民创业法律顾问团”成员律师反映,在涉及创业的法律问题当中,竞业禁止成为热点难点问题之一。大部分创业企业只知竞业禁止协议是国外企业广泛采用的一种用人手段及保护商业秘密的惯例,但对其真正的法律内涵往往知之甚少。
业内人士介绍,伴随企业竞争的加剧,商业秘密成为重要的无形资产,而知晓商业秘密的人才,由于流动频率加快,给企业自身保护其商业秘密带来困难。所谓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让”或“同业禁止”,即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权利人可以要求义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自已相竞争的营业,也即有权限制义务人针对自已的竞争行为。竞业禁止有法定与约定二种。法定竞业禁止如《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等主体的限制性规定。约定竞业禁止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实践中的做法则五花八门。
有资深业内人士指出,以往律师对竞业禁止的内容设计多用于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但目前企业的做法存在以下几点不足:(1)虽约定了保护企业秘密的内容,但企业迟迟未制定保密制度;(2)随意扩大竞业禁止的对象;(3)有意无意地将竞业禁止的地域、时间、业务范围予以模糊;(4)未明确合理的经济补偿金,以致于竞业禁止协议或条款,不是显失公平,就是内容不具有可操作性,从而削弱竞业禁止协议或条款的法律约束力。
故业内人士建议,各级“服务全民创业法律顾问团”在提供关于竞业禁止方面的法律咨询及非诉讼业务服务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重考虑:1、以具有可受保护的利益(重点是商业秘密)作为竞业禁止的前提性条件。对商业秘密的认定,严格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之规定进行操作。2、竞业禁止协议或相关条款应体现合理性。具体包括:(1)对象。重点针对有机会接触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而对一般员工不应在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中加以苛求。(2)地域。以跨国公司为例,不能因为业务遍布全球,就让员工失去就业机会,因此,地域条件,一定要以对企业在一定范围内产生明显影响为基准。(3)范围。原指员工离职后不得从事的业务或工作。实践中,有的企业约定的范围是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的企业约定的范围是实际经营的范围。正确的定义应是员工任职时所能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的范围。(4)时间。国家科委制定《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准超过三年。高新技术领域因有别于传统产业,更新频率快,通常不超过一年。(5)补偿金。没有补偿金,就没有竞业禁止有效成立的条件,同时,补偿金的约定须合理,对低收入及高收入员工的补偿应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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