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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实务操作专题讲座
时间:2007-01-12
点击:
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破产法,其亮点之一就是用管理人制度来替代现行的清算组制度,规定管理人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使之与国外通行的破产法律制度相衔接。新的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指定范围、职责以及义务等问题作出具体细致的规定,这对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债、保证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依法加紧制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具体办法,相关规定将于2007年3月1日前出台。破产清算必将成为我国律师和会计师的重要业务领域之一!破产管理人必将成为一个新兴的行业!
为帮助各有关单位、各有志于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它专业人员迎接新《破产法》带来的新机遇,准确地理解适用新破产法关于管理人制度的规定,探讨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中的操作实务与疑难问题,积极开拓破产管理人业务,有效开拓和占领破产管理人市场,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决定举办“破产管理人实务操作专题讲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各类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以及相关专业人员;各类金融机构和大中型企业负责清算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各级人民法院从事破产案件审判的法官;各级政府国资、财政、税务、工商等主管部门的官员;各地从事破产法教学与科研的专业人员。
二、讲座内容
专题一: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基本理论与立法解读
1、立法中对破产管理人的立法思考
2、破产管理人的制度设计一:管理人的选任、任职资格、义务、职责、监督、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的执业责任
3、破产管理人的制度设计二:管理人与法院及债权人会议之间的关系
4、破产管理人的制度设计三:管理人的报酬和标准
专题二:破产管理人实务操作(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管理人指定办法的规定》解读
专题三:破产管理人实务操作(二)——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破产管理人报酬办法的规定》解读
专题四:破产管理人实务操作(三)
1、管理人规定在未审结案件的适用
2、破产清算、重整期间中管理人职责的履行
3、破产管理人业务开拓与执业风险规避
4、破产程序中财会和税收问题的处理及破产清算中的会计责任
专题五:破产案件的法律适用与破产清算、和解实务
1、新旧破产法的衔接适用疑难问题与破产案件的法律适用
2、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
3、金融机构破产的问题与操作
4、破产清算、和解与破产重整实务
三、主讲专家(排名不分先后)
刘左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处长,参与破产法、破产管理人立法工作
刘 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高级法官
王欣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
郭 军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事务部部长
四、时间、地点
报到时间:2007年2月2日
会议时间:2007年2月3日—2月5日
会议地点:北京(具体与会地点另行通知)
报名截止日期:1月26日
五、联系方式
每位参加代表须交研讨费2200元(含资料、专家报告、茶歇、场租等)。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
请将报名注册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注册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
电 话:(010)68538277 68582281 84772506
传 真:(010)68577047
网 址:www.lhzx.com.cn
联 系 人:张 虹 孙 燕 卫 彬
六、其他事项说明
凡参加过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培训的单位可享受九折优惠(请在报名注册表中注明)。
附件:
报名注册表
二○○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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