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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高级研修班
时间:2007-01-12
点击:
各有关单位:
破产法是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部重要民商事法律,在我国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新的破产法对破产程序与实体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与旧的破产法相比有许多重大调整。同时,破产法创设了一些新的制度,比如引入重整制度、惩治破产欺诈、强化破产责任、规定金融破产等,而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莫过于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专设一章对管理人有关内容做了概括规定,内容涉及管理人的指定、组成、资格、报酬、职权、责任等方面。
新破产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正在加紧制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具体办法。广大有志于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在拭目以待的同时,应当未雨绸缪,积极备战。为帮助大家全面准确地理解破产法中关于管理人制度的规定,共同探讨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中的操作实务与疑难问题,积极开拓破产管理人业务,北京华夏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发起举办“破产管理人高级研修班”。
诚邀各界有识之士参加研修班活动!有关安排事项如下:
一、时间安排
第一期:2007年1月20日—1月28日(1月19日报到,为期9天)
第二期:2007年3月10日—3月18日(3月09日报到,为期9天)
第三期:2007年4月14日—4月22日(4月13日报到,为期9天)
第四期:2007年5月19日—5月27日(5月18日报到,为期9天)
二、地点安排
北京(具体场地另行通知)。
三、参加对象
各类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以及相关专业人员;各类金融机构和大中型企业负责清算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各级人民法院从事破产案件审判的法官;各级政府国资、财政、税务、工商等主管部门的官员;各地从事破产法教学与科研的专业人员。
四、研修内容
第一讲: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基本理论与立法解读
内容提要: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背景;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条文释义;破产管理人制度与国外类似制度的比较;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等等。
第二讲: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内容提要: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条件;清算组成员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条件;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条件;管理人的消极资格;管理人名册的制定、公示、备案、调整;管理人的申报资格与申报材料;管理人的申报核准、审查核准和公告;管理人的指定方式与利害关系;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异议;异议的审查与处理;管理人重新指定的情形和工作的移交;管理人不适当履行职责的处罚,等等。
第三讲: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内容提要:管理人报酬的范围;确定报酬的方法和参考因素;标的额计算范围及标准;管理担保物的报酬;按时计酬标准;报酬议案的形成;重整、和解中报酬的确定;报酬的调整;管理人变更后报酬的处理;继承管理人的报酬;报酬的收取时间;收取报酬的申请书;报酬的协商办法;对报酬异议的提出和处理,等等。
第四讲: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法律适用
内容提要:新旧破产法衔接中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性规范的适用;破产清算向重整或和解程序的转化;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优先性;有关破产企业案件的处理;破产案件中无效行为的认定和可撤销行为的认定;取回权和抵销权的行使;有关破产企业的债权确认诉讼;破产案件审理中对人民法院裁定异议的程序;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和可分配财产的界定;别除权的行使;高管人员的工资;保全措施的解除和执行程序的中止,等等。
第五讲:破产清算中管理人职责的履行(一):财产的管理
内容提要: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接管;财产的清查、回收、追缴、评估和处分;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的确定等实务操作问题。
第六讲:破产清算中管理人职责的履行(二):业务的经营
内容提要:破产企业的内部管理;破产企业对外营业的继续与终止;破产企业各类合同的处理;破产企业的诉讼与仲裁;破产分配方案的制定等实务操作问题。
第七讲:破产程序中对劳动债权和金融债权的平衡及处理
内容提要:破产程序中职工权益的保护;破产清算实践中的劳动关系处理;对职工工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费用的核定与分配;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与救济;破产企业财产评估的合法、合规问题;破产清算中对于金融债权的认定与分配;破产程序中金融担保债权的处理,等等。
第八讲:重整期间管理人职责的履行
内容提要:重整的申请;重整机构的任命;重整企业中担保物权的行使;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与营业事务的管理;重整计划的制定;重整计划的分组与表决;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的终止,等等。
第九讲:和解的相关业务
内容提要:管理人如何拟定和解协议;如何与债权人进行和解谈判与磋商;和解协议的执行;和解的终止,等等。
第十讲:破产程序中财会和税收问题的处理
内容提要:破产程序中各类财务会计文件、文书、资料的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状况报告的制作;破产企业财务收支的作帐与处理;破产企业税务处理,等等。
第十一讲:金融机构破产的问题与操作
内容提要:金融机构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金融机构破产的程序规范;金融机构破产清算事务;金融机构破产中止,等等。
第十二讲: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
内容提要:国有企业破产的特点;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法律适用;国有企业破产中金融债权处理;国有企业破产中职工安置方案,等等。
第十三讲:破产管理人业务的市场拓展
内容提要:破产管理人业务市场现状与问题;律师、会计师、清算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如何开拓破产管理人业务,等等。
第十四讲:破产管理人业务中的风险规避
内容提要: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所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商业风险的防范与规避;法律风险的防范与规避;其他风险的防范与规避。
第十五讲:企业破产文书的制作
内容提要:破产文书制作规范,破产案件审理司法文书样式与说明,等等。
第十六讲:企业破产案例分析与疑难问题解答
内容提要:典型破产案例分析;疑难问题解答;业务经验交流,等等。
五、主讲专家
朱少平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组长。
王欣新
全国人大财经委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
李永军
全国人大财经委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法研究所所长。
曹士兵
全国人大财经委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副主任、审判员、高级法官、法学博士,曾任民二庭审判长。
刘 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刘兰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孟祥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徐永前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此外,还将邀请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政府主管部门的官员以及其他具有丰富破产清算实践经验的律师、会计师或担任过大型企业清算组组长的人员参与主讲。
研讨班以专家讲解热点、难点问题为主,并安排现场讨论、交流。欢迎提交与研讨内容有关的疑难问题与典型案例(请发邮件至:
hxc@hxc.org.cn
)。
六、信用承诺
每期班至少邀请8位专家参加授课和交流,以上已邀请的专家如个别有变化,主办者将另行邀请资历相当或以上的专家并提前通知报名者。除因不可抗力影响外,如会前确认的专家有3人以上不到会,退还参加者一半学费;如会前确认的专家有4人不到会,退还参加者全部学费。
七、报名办法
1.请参加者填写报名表(回执)并传真至会务组(注明参加第几期)。会务组收到回执后将提前发送《报到通知》,告知报到的具体安排事项。
2.学费5800元/人、期。食宿统一安排,费用另交。
3.本通知发送范围有限,欢迎地方法院、政府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协助组织相关单位的人员参加学习。
八、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学院路丁11号宝源大厦7层 邮 编:100083
开户行:北京银行学院路支行
帐 号:010903391001201110291-97
户 名:北京华夏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电 话:010-51733911 51733905 51733920
传 真:010-51733908 联系人:项以结
北京华夏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二00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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