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7日,原告张世伟放学途中在庐山区赛阳中学地段,被江西省邮电建设工程局驾驶员刘建锋驾驶的赣M00461大货车撞伤。经九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鉴定认定,本次事故由驾驶员刘建锋负全部责任。张世伟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双锁骨骨折、双肺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40天,于2005年6月26日出院。2006年1月16日,张世伟再次入院行内固定取出术,住院24天,于2006年2月9日出院。治疗过程中,发现张世伟血糖升高,经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Ⅰ型糖尿病。2006年5月8日,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作出人身伤害司法医学鉴定报告书的鉴定结论为:1、患儿(张世伟)为Ⅰ型糖尿病;2、本次交通事故,因应激、创伤使糖尿病早期发现。后原告与江西省邮电建设工程局就后期治疗问题协商未果,原告将其诉至庐山区法院莲花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继续治疗费70万元、特殊食品费35万元、营养费1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护理费2000元、误学及生活费8600元、精神抚慰金8万元,共计1142520元。
本所律师刘化时、刘阳是被告的法律顾问,两位律师从2006年11月起至2007年8月,历时近10个月,不怕严寒酷暑,先后奔赴九江市庐山区莲花法庭十多次,要求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公司为第三人,阅卷、开庭据理力争,不厌其烦地调解。特别强调因交通事故致左股骨等部位骨折,被告与财产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但张世伟是第一次住院治疗出院半年后才发现患Ⅰ型糖尿病,南昌大学一附医院不具备司法鉴定的资格,该鉴定不能作为本次交通事故与张世伟患Ⅰ型糖尿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依据;且原告要求支付后续治疗费用要求过高,要求不符合规定等情况,本着人道主义、关爱少年的精神,我们提出包括第三人在内,我们同意补偿原告15万元的主张。后经法庭反复做三方的工作,最终达成了被告一次性补偿张世伟后期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87500元;第三人给付被告(被保险人)第三者责任险赔款4.5万元。
本案从2005年5月17日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到2007年8月2日发调解书时为止,历时二年零二个多月,终于得到了完满彻底的解决,三方当事人都满意,促进了和谐,消除了本次事故引发的不稳定因素。
江西创源律师事务所
2007年8月19日